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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3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楊千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36號

原告
全崴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萬順
訴訟代理人
黃憲男律師
被告
協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清祥
訴訟代理人
蕭仁杰律師

      李沛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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