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28 日
- 法官楊千儀
- 法定代理人黃萬順、徐清祥
- 原告全崴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協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36號原 告 全崴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萬順 訴訟代理人 黃憲男律師 被 告 協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清祥 訴訟代理人 蕭仁杰律師 李沛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李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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