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3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36號
- 原告
- 全崴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萬順
- 訴訟代理人
- 黃憲男律師
- 被告
- 協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清祥
- 訴訟代理人
- 蕭仁杰律師
李沛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36號
李沛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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