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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68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賴彥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68號

原告
兆興冷凍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宏
訴訟代理人
嚴文君律師
複代理人
劉又禎律師
被告
亞洲室內裝修設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粘吉祥
訴訟代理人
黃銀河律師

      吳善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10月1 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4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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