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6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68號
- 原告
- 兆興冷凍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志宏
- 訴訟代理人
- 嚴文君律師
- 複代理人
- 劉又禎律師
- 被告
- 亞洲室內裝修設計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粘吉祥
- 訴訟代理人
- 黃銀河律師
吳善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10月1 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4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68號
吳善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10月1 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4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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