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7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71號
- 原告
- 實菖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銘村
- 訴訟代理人
- 潘永芳律師
- 被告
- 宇兆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元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所提兩造簽訂之工程合約書第16條第1項,係約定因該合約所發生之訴訟,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有系爭工程合約書影本1份附卷可稽,則原告本於上述合約書而提起本件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