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8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建字第81號
- 原告
- 鍵錡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佑昇
- 訴訟代理人
- 劉君豪律師
- 被告
- 升皇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滄敏
- 訴訟代理人
- 黃于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捌拾陸萬陸仟柒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三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九,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貳拾捌萬玖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佰捌拾陸萬陸仟柒佰零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第7 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原訴之聲明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12 萬3085元,及自100 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一第4 頁)。嗣於民國105 年11月17日本院言詞辯論期日變更利息起算日為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見本院卷三第37頁)。經核原告所為訴之變更與前揭法條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於100 年2 月23日承攬被告所承包之「八德中正堂歷史建築第3 期修復後續再利用工程-鋼結構及門窗工程」(以下簡稱系爭工程),兩造並簽訂工程發包承攬書(下稱系爭契約),約定總價為630 萬元,嗣後追加如附表1 所示之追加工程,追加工程款為202 萬757 元。系爭工程(如未特別說明均包含如附表1 所示追加工程,下同)已完工,業主即桃園縣政府(現已改制為桃園市政府,下同)亦已驗收通過,然被告僅給付原告419 萬7672元,迄今尚有工程款412 萬3085元未付,經原告催告仍置之不理。被告僅承認附表1 「
捌、電梯環樑安裝工程」、「玖、八德中正堂-追加扶手、圍幕、百葉安裝工程」所示追加工程,惟被告既已承認工程施作期間有辦理變更設計,則原告按原來訂約時之施作條件,勢必配合辦理變更與追加。
㈡、依桃園縣政府文化局103 年10月1 日桃縣文資字第1030011324號函所附之第1 次變更設計(議價後)詳細價目表(以下簡稱詳細價目表)與附表1 所示追加工程互相比對後,可知確有新增項目與追加工程存在:①附表1 「壹、八德路中正堂-追加工程」、「貳、水電管路預留工程」、「參、2F鋼樑加勁板追加工程」、「肆、變更設計追加工程-H 樑變更」、「陸、2F&RF橫樑長度變更」所示之追加工程項目與詳細價目表部分互核相符,且詳細價目表備註部分亦載明係新增項目。被告既已向桃園縣政府請得此部分款項,原告自得向被告請求此部分追加工程款42萬5758元。②附表1 「伍、變更設計追加工程-地樑變更」所示之追加工程項目與詳細價目表部分互核相符,被告既已向桃園縣政府請得此此部分款項,原告自得向被告請求此部分追加工程款68萬6840元。
③附表1 「玖、八德中正堂-追加扶手、圍幕、百葉安裝工程」所示之追加工程項目,其中「金屬福手夾具」部分與詳細價目表「參、結構工程(含修復補強及增建結構)」、「
二十六、室內結構玻璃欄杆扶手,(H =110cm )」項目相符,其中「金屬夾具」之追加,係因兩造原約定安裝玻璃樣式為「內崁式」,但因被告要求更改為「外貼式」,導致成本大幅增加,金額增為30萬8000元,故與詳細價目表表「參、結構工程(含修復補強及增建結構)」、「二十六、室內結構玻璃欄杆扶手,(H =110cm )」金額略有落差,就「電梯圍幕」部分與詳細價目表部分相符,原告自得向被告請求此部分追加工程款55萬1690元。④詳細價目表中「D7館長室門移設(改門框)、「W18 鋁窗(固定改為橫推式264 ×70)」、「二樓閱覽室鋼防火門(60A ,120 ×200 )」、「WI固定金屬百葉(半小時防火時效,附紗窗,75×68)、「W2台電配電場金屬百葉窗(半小時防火時效,附紗窗,75×75)」、「W2-1台電配電場金屬百葉窗(半小時防火時效,附紗窗,75×75」、「W3固定金屬百葉(半小時防火時效,附紗窗,120 ×270 )」、「W4固定金屬百葉(半小時防火時效,附紗窗,600 ×100 )」、「D8玻璃不鏽鋼門(242 ×97)」、「D9主入口玻璃電動門(275 ×342 )」部分,系爭契約未為約定,但原告已施作,且詳細價目表備註部分亦載明係新增項目,被告既已向桃園縣政府請得此部分款項,原告自得向被告請求此部分追加工程款28萬4087元。又依鑑定機關臺北市建築師公會105 年10月3 日(105 )鑑字第2516號鑑定報告書(以下簡稱鑑定報告)之鑑定結果,亦認定附表1 「壹、八德路中正堂-追加工程」、「參、2F鋼樑加勁板追加工程」、「肆、變更設計追加工程-H 樑變更」、「伍、變更設計追加工程-地樑變更」、「陸、2F&RF橫樑長度變更」所示追加工程應屬變更設計新增工程項目,原告自得向被告請求給付該變更設計新增工程項目之款項。
㈢、被告雖辯稱原告逾期完工334 日云云。然兩造及監造單位即何黛雯建築師事務所於101 年3 月7 日仍有就H 型鋼樑進行尺寸討論,於101 年3 月17日仍就鋼樑提出大樣圖與示意圖進行磋商,至101 年5 月間仍有就系爭工程主建物結構進行規格尺寸之討論,於101 年5 月23日仍就無障礙坡道與螺桿補強方式進行討論,討論完畢後又須合理備料及施工時間,原告認為附表1 「參、2F鋼樑加勁板追加工程」、「肆、變更設計追加工程─H 樑變更」、「陸、2F&RF橫樑長度變更」所示之追加工程項目各應展延至少30日。又附表1 編號貳至捌所示之追加工程項目,原告早有提出報價,惟被告遲未回覆報價,原告認為應展延至少30日。再依桃園縣政府文化局提供之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記載:「不(免)計入工期天數216 天」、「不記違約金天數147 天」、「應記違約金天數95天」等語,然被告計算逾期天數時竟未將此天數予以扣除。況原告僅係向被告承包工程之眾多下包廠商之一,違約金天數95日與原告有何關係,未見被告舉證以實其說,被告所辯顯無理由。另被告與桃園縣政府係於101 年3 月21日始簽訂第1 次變更契約議定書,兩造其後達成初步共識,同意於101 年4 月11日繼續施作系爭工程,被告辯稱兩造合意展延完工期限至101 年3 月12日一節為不實在,被告應舉證以實其說。證人甲○○雖證述原告係於102 年4 月11日始完成系爭工程缺失之改善云云,然據桃園縣政府文化局提供之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所示,證人甲○○擔任工地主任之任期係自100 年2 月25日起至101 年7 月24日止,故於101 年7 月25日後已非工地主任,何以能證明其非擔任工地主任時所發生之事。遑論證人甲○○仍為被告之員工,益徵其立場偏頗,證述內容顯不實在。依鑑定報告之意見,各追加工程所需展延工期合計241 日,被告雖辯稱原告係於101 年11月14日申報竣工,然依何黛雯建築師事務所102 年8 月15日102 元所字第AR0000-000000 號函所示,竟遲至102 年1 月16日始至現場辦理初驗會勘,中間延滯之63日,自不應歸責於原告而應予展延。倘法院認為原告有逾期達334 日,惟因系爭契約未約定違約金罰款上限,被告亦僅遭桃園縣政府認定應計違約金天數95日,依被告之計算方式,原告逾期334 日,違約金高達1052萬1000元,已幾達總工程款之2 倍,違約金顯然過高而不符誠信原則,依法應予減輕或免除。
㈣、被告雖辯稱應扣除清潔費19萬9300元云云,惟無依據,且依證人甲○○之證述可知,其他協力廠商亦會製造垃圾,被告未舉證證明其所另行僱工代為清除之垃圾皆為原告所製造之垃圾。被告雖辯稱應扣除工程改正費6000元云云,然被告未說明何處有施工錯誤,所辯並無所據。被告又辯稱應扣除電梯機板、調速器、紅外線感應器修復費用2 萬元,原告為釋善意,對此部分不再爭執,同意扣除。被告另辯稱應扣除D1大門門弓器修復費用8500元云云,此部分應與原告並無關係。
㈤、為此,爰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如數給付等情。並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412 萬308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⒉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㈠、依系爭契約一般條款第14條約定:「契約內數量因計算錯誤,致其實做數量與契約數量有顯著之差異者,甲方(按:即被告,下同)得以乙方(按:即原告,下同)之申請,以下列方式辦理變更設計:屬總價結算結算方式之契約,凡實做實算如較契約數量增減百分之10以上者,其逾百分之10之部份,得以變更設計增減之。未達百分之10者,契約價金得不予增減。」等語,係針對原契約約定之施作項目,實做數量在契約數量之百分之90至110 範圍內時,明定契約價金不予增減,而逾百分之110 部分依契約約定單價辦理追加工程款、不足百分之90部分則依契約約定單價辦理追減工程款。依系爭契約約定之付款方式,原告請款前應提送工程數量表供被告計算實做工程數量,而原告所稱之追加工程,均屬系爭契約約定之施作項目,然自系爭工程於102 年4 月18日經桃園縣政府驗收合格迄今,原告均未依約提出詳細圖面及明確計算式予被告,被告因而無從核對原告實際施作數量是否在契約數量增減百分之10以內,致無法依約辦理工程款追加減,以確定工程款確實之數額。是依系爭契約一般條款第4 條、第8 條約定,在原告依請款程序提送相關文件前,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剩餘工程款自無理由。原告雖主張兩造間有如附表1 所示之追加工程,然除如附表1 「柒、外牆C 型鋼結構工程」、「捌、電梯環樑安裝工程」所示之工程項目,經兩造合意由原告分別以稅前每公斤38元、共計9 萬8074元及議價後25萬元承作外,原告施作其餘追加工程並未經被告同意,且在原告提出詳細圖面及明確計算式供被告確認前,亦難判斷是否屬於原契約所包含之工程項目,而應依系爭契約一般條款第14條辦理工程款之追加減,自難認原告逕行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剩餘工程款為有理由。又詳細價目表與附表1 所示追加工程項目比對,其中僅有「加勁板(t =1cm 和t =0.9cm )」工程項目相同。原告主張附表1 「壹、八德路中正堂-追加工程」、「貳、水電管路預留工程」、「參、2F鋼樑加勁板追加工程」、「肆、變更設計追加工程-H 樑變更」、「陸、2F&RF橫樑長度變更」所示追加工程項目與詳細價目表部分互核相符云云,並非事實,難認原告主張有理。退步言之,縱以詳細價目表上之結算內容,作為原告有無施作追加工程之依據,在兩造沒有另行約定價格之情形下,以桃園縣政府認定施作之價格為據,自屬方式之一,而非以原告單方主張如附表1 所示之金額為據。
㈡、如計算被告仍有應付工程款,惟依系爭契約約定,原告逾期完工334 日,被告得向原告請求逾期罰款1052萬1000元,並為抵銷抗辯:
⒈工期逾期260 日:依系爭契約「逾期罰款」第1 條第1 項約定:「乙方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原因,經甲方書面同意展延工期外,如有逾期完工或不按施工計畫表施工,甲方概依下列條件處理:未收簽約金逾期1 天扣總價款千分之5 。」等語。依系爭契約工程期限所示,原告應於100 年5 月15日前完成鋼結構工程施作(工期總計80日)、100 年5 月31日前完成門窗工程施作(工期總計16日),期間雖因工程主辦機關辦理變更設計,致系爭工程不可歸責於兩造由100 年5 月13日起停工,至100 年10月31日始復工,並經被告同意展延完工期限至101 年3 月12日,即自100 年12月6 日起再展延工期96日,然原告遲至101 年11月14日始回報竣工,已逾期247 日。依原告出具之工地進度報告所載:「總工程預計於101 年11月28日施工完畢」,倘依原告自行主張之竣工日期計算,原告就工期逾期部分亦已逾260 日。原告主張被告與桃園縣政府係於101 年3 月21日始簽訂第1 次變更契約議定書,兩造其後達成初步共識,同意於101 年4 月11日繼續施作系爭工程。惟桃園縣政府於101 年3 月21日始簽訂第1 次變更契約議定書,此為行政機關流程,與原告無關。系爭工程既已於100 年10月31日復工,原告理應進場施作,惟為求慎重及釐清原告應辦事項,故於100 年12月6 日在被告之辦公處所召開會議,並從寬認定於該日起重新計算工期,原告所稱並無理由。另依系爭契約所載:「六、逾期罰款:乙方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原因,經甲方書面同意展延工期外,如有逾期完工或不照施工計劃表施工,甲方概依下列條件處理…」等語,惟原告所稱之工程展延皆未以書面經被告同意,亦無理由。
⒉缺失改善逾期74日:系爭工程經被告指定應於102 年2 月3日完成缺失改善,原告卻遲至102 年4 月11日始完成改善,依系爭契約「驗收」第2 條、「逾期罰款」第2 條約定,此部分應加計逾期67日。依被告102 年2 月17日(102 )升營字第1020217001號函及何黛雯事務所102 年元所字第AR0000-000000 號函之內容觀之,原告至少遲至102 年4 月18日仍未完成初驗瑕疵彙整表所示之缺失改善工作,此部分應加計逾期74日。
⒊原告就系爭工程合計逾期完工334 日,依系爭契約約定,逾期1 天扣總價款千分之5 ,被告得於應給付予原告之工程款中扣除1052萬1000元【計算式:0000000 ×5╱1000×334 =00000000】。再以系爭工程鋼構總量不到50噸之規模,原告主張需花費原工期5 倍的時間來討論,各項目討論請求展期120 日,毫無理由。又原告於工程中未提出工期展延要求,臨訟始隨意羅織事由要求展期,展延事由嚴重悖於事實及工程實務。原告另主張被告遲延回復報價而請求展期云云,亦毫無理由,又除C 型鋼暫無單價外,原告所稱之其餘追加工程項目皆有契約單價,並無需回覆報價始能施作之理,且相關書圖皆已於100 年12月6 日會議前提供,並不影響工期。另C 型鋼工項雖無契約單價,惟非屬系爭工程之主要徑,不影響其他工程施作,自無展期需要,且原告最後完成工項為電梯外牆工程,亦非屬變更項目,原契約工項亦未完成。
⒋鑑定報告列出所謂各新增工項所需工期,惟是否新增工項尚有爭議,自難認應增加工期。另被告尚有減作部分,自應計算因而節省之工期,惟縱使確認上開日期,仍非應展延之工期,因工期之計算應依整體工期完成期程而定,各工項可重疊施工,並非累計計算。目前使用在營建工程中時間規劃的方法,主要有2 種技術,一為條狀圖,一為網狀圖。鑑定報告雖有列出各工項所需時間,惟數工作可以並行,不一定影響整體工程完工的時間。鑑定報告並未依照要徑法或網圖法就全部工項予以排程,列出各工作互相影響的關聯性,而未鑑定整體工程應完工時間係往後推遲多久。退萬步言,系爭工程共計遲延334 日,即使依鑑定報告中各工項累加,最多亦僅得展延227 日,原告仍遲延107 日。
㈢、依鑑定報告之鑑定經過所載:「依現有資料討論說明,討論系爭工程之各工項時,由於無圖說部分仍無結論。原告鍵錡企業有限公司因施工期間工地現場負責人已經離職,目前沒有人能對追加工程估價單明確詳細說明。…。由上述雙方對系爭工程施工項目堅持己見,因口說無憑,原告與被告未對系爭工程施工項目訂立書面資料,無依據可作比對…。」等語。依鑑定報告之鑑定原則及結果所載:「本鑑定標的物已經完成驗收點交及使用,鑑定人請求兩造提供更多相關之圖說資料,因兩造均未提供,故僅以法院提供之圖說紙本資料為準。…惟各系爭工程施工項目均在隱蔽狀態,現有圖說只標示變更設計應完成之圖說,未交代中間過程,很難判定各單項在施工到何種階段時才有修改或變更等。若變更設計,尺寸規格不符,而必須修改或更換時,依據現有圖說無法判定其在何種程度下修改、重作或更換。」等語。足見鑑定報告僅以法院提供有限之圖說資料來判定,在工程鑑定實務上,確屬不充足之資料。再者,桃園縣政府究並非兩造間契約當事人,單以桃園縣政府圖說判斷,自嫌疏略,鑑定人亦非在場施作之人,就圖說變化過程亦自承無法判定,自難正確判斷原告所主張之數項工程是否確屬追加工程。另依詳細價目表顯示,尚有諸多追減項目,金額合計31萬412 元,亦應予以扣除。
㈣、原告違反系爭契約約定之垃圾清運義務,致被告須另行僱工代為清除工程產生之垃圾,支出清潔費19萬9500元,被告依系爭契約「備註」第3 條、「工程管理」第7 條約定,自得於應給付原告之工程款中扣除19萬9500元。原告就「北側量體2 樓電梯門RC牆」部分施工錯誤,致被告支出打除費用6000元,依系爭契約「驗收」第2 條約定,被告自得於應給付原告之工程款中扣除6000元。原告於施作扣合式鋼板時施工不良造成電梯頂漏水,致電梯機板、調速器、紅外線感應器損壞,被告受有支出修復費用2 萬元之損害,且原告於拆除出入口時,造成D1大門門弓器損壞,致被告受有支出修復費用8500元之損害,被告依民法第227 條第2 項規定請求原告賠償,並為抵銷抗辯等語,資為抗辯。
㈤、並聲明:
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⒉如受不利之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㈠、兩造於100 年2 月23日簽訂系爭契約,由原告承攬施作系爭工程(被告之業主為桃園縣政府文化局),約定總價630 萬元(含稅)【見本院卷三第37頁反面,並有本院卷一第6 至10頁所附之系爭契約1 份為證】。
㈡、被告已給付原告419 萬7672元之工程款【見本院卷三第37頁反面,並有本院卷一第16頁所附之工程計價請款單1 紙為證】。
㈢、原告有施作如附表編號捌、玖所示「外牆C 型鋼結構工程」、「電梯環樑安裝工程」之追加工程(惟追加工程款金額有爭執)【見本院卷三第37頁反面,並有本院卷一第14頁正、反面所附之工程估價單各1 紙為證】。
四、兩造爭執之事項及本院得心證之理由:原告主張其向被告承攬施作系爭工程(含如附表1 所示追加工程),尚有工程款412 萬3085元未獲給付等情,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是以本件兩造爭執之點厥為:①系爭工程(如有追加工程亦包含追加工程)之工程款總數若干?②原告有無逾期完工?逾期日數為何?逾期違約金數額若干?③被告抗辯應予扣除及抵銷之項目與數額有無理由?本院判斷如下:
㈠、爭點1 關於「系爭工程(如有追加工程亦包含追加工程)之工程款總數若干?」之部分:
⒈原約定部分:
⑴系爭契約「承包總價」載明:「新臺幣:陸佰參拾萬元整。」等語;「工程範圍」第1 條約定:「施工項目詳附件明細表(含工程一切慣例所需費用)。」等語;承攬條款之「一般條款」第4 條約定:「付款辦法:各項工程之估驗,均應照原定單價實際完成數量計算,不得藉詞以點工方式付款,但未包括於合約項目之單價得另行議定。乙方請工程款時,必須檢齊全額發票或工資收據等文件,否則甲方得以拒付,如有記載不實情事,其所引發一切稅捐或損失,概由乙方負責賠償。」、第14條約定:「契約內數量因計算錯誤,致其實做數量與契約數量有顯著之差異者,甲方得依乙方之申請,以下列處理方式辦理變更設計:屬總價結算方式之契約,凡實做實算如較契約數量增減百分之10以上者,其逾百分之10之部分,得以變更設計增減之。未達百分之10者,契約價金得不予增減。」等語(見本院卷一第7 頁正、反面)。足見系爭工程預定承包總價為630 萬元,施工項目係如系爭契約附件明細表所示,結算總工程款係依詳細價目表所列單價,以完工驗收數量實作實算,凡實做實算如較契約數量增減百分之10以上者,其逾百分之10之部分,得增減工程款,而未達百分之10者,契約價金不予增減。
⑵依原告所提出系爭契約施工項目之附件明細表,標題為「桃園縣政府文化局詳細價目表【標單】」(見本院卷一第135 至136 頁),且對照桃園縣政府文化局所提供系爭工程之工程結算詳細表(見本院卷一第108 至110 頁),兩者之項目及說明均相同,僅單價有所不同。足徵被告應係直接採用其與桃園縣政府文化局間之承攬契約內容,將擬發包予原告之部分摘錄下來,變更單價與複價後,再列為兩造間系爭契約之附件明細表。故桃園縣政府文化局所提供系爭工程之工程結算詳細表所列載之數量,應可認為係原告於系爭工程所實際施作完成之數量,再對照原告所提出系爭契約附件明細表之單價,計算原告依系爭契約(不含追加工程部分)得請求之工程款,且於實做實算如較契約數量增減百分之10以上時,其逾百分之10、未達百分之10之部分,應分別增、減工程款,對照之結果如附表2 所示,共計應減少工程款8 萬5973元。準此,系爭契約所約定之工程款總價為含稅630 萬元,亦即未稅600 萬元,扣除上開應減少之工程款8 萬5973元後為591 萬4027元【計算式:0000000 -85973 =0000000 】,加計營業稅百分之5 後為620 萬9728元【計算式:0000000 ×1.05=6209728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依系爭契約原約定部分(不含追加工程部分),原告得請求之工程款應為620 萬9728元。
⒉追加部分:按系爭契約承攬條款之「工程變更」約定:「甲方對本工程有隨時變更計畫及增減工程數量之權,乙方不能異議,對於增減數量,雙方參照本合約所定單價依實做數量計算,惟如有新增工程項目時,得由雙方協議合理單價,承攬總價則按變更後之內容數量及議定之單價計價。」等語(見本院卷一第9 頁反面)。本件原告主張系爭工程有如附表所示追加工程,工程款數額為:「八德中正堂─追加工程」8 萬483 元、「水電管路預留工程」1 萬7050元、「2F鋼梁加勁板追加工程」12萬2657元、「變更設計追加工程─H 樑變更」8 萬3898元、「變更設計追加工程─地樑變更」13萬6840元、「2F&RF橫樑長度變更」12萬1670元、「外牆C 型鋼結構工程」10萬3022元、「電梯環樑安裝工程」25萬元、「八德中正堂─追加扶手、圍幕、百葉安裝工程」100 萬8909元,總計192 萬4529元,加計百分之5 營業稅後為202 萬757 元【計算式:0000000 ×1.05=0000000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等情,業據提出估價單9 張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11至15頁),被告則以前揭情詞置辯。經本院依原告聲請囑託臺北市建築師公會鑑定,臺北市建築師公會業於105 年10月3 日提出鑑定報告。本院審酌鑑定報告係由具有專業知識經驗之建築師,會同兩造至系爭工程現場勘查,並閱覽本件訴訟卷證資料參考兩造陳述論點後,所提出之專業意見,經核並無明顯違反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有何明顯違法、不當之處,自屬信而有徵,堪予採為本院判斷之依據。經查:
⑴附表編號壹之「八德中正堂─追加工程」:依鑑定報告「九、鑑定原則及結果」就此部分鑑定意見略以:「…(項次一)『二層樓層板追加補強工程』其施工位置在如本鑑定報告書附件一,其中鑑定事項附件四(即在第一與二次變更契約議定書內)第182 、198 頁圖號A2-02 之『修復平面-02 (主體)二層平面圖』或第187 頁圖號A10-2 之『結構平面-02 主體二層平面圖』圖中左上方(記憶過廊、樓梯區)及右下方(沙發座席區)雲狀圖所標示者共兩處,應屬變更設計新增工程項目(原合約無「槽鐵100 ×50×5 ×7.5 ㎜」之工項)。本『槽鐵100×50×5 ×7.5 ㎜』工項之單價32元╱kg低於38元╱kg(原告與被告之承攬單價或原告與被告之議價單價—詳卷二第37頁)或39.333元╱kg(被告之承攬工程契約書單價),其合理工程款金額之單價採用39.333元╱kg,以下均採用此方式訂定。其合理工程款金額(含稅)為:⒈槽鐵(包含⒊組裝工資,⒋五金耗材)308kg ×39.333元╱kg=12115 元。⒉製作工資1 式=5000元。小計=7115元。(項次二)『一樓基礎地梁板追加工程』其施工位置在如本鑑定報告書附件一,其中鑑定事項附件四(即在第一與二次變更契約議定書內)第186 、202 頁圖號A10-1 之『結構平面-01 主體一層平面圖』右下方(休閒閱覽區)基礎FS9 與FS3 之間,在100 年10月29日之第1 次變更設計圖註記有『均未編號之1 只基礎座FS、1 根柱C 、兩根地樑FB』共1 處雲狀圖所標示者,應屬變更設計追加工程項目。其合理工程款金額(含稅)為:⒈基礎座1 支=6000元。⒉地樑12m ×1800元╱m =21000 元。⒊H 型鋼(包含⒋熱浸鍍鋅,⒌油漆)255kg ×39.333元╱kg=10030 元。⒍工資1 式=10000 元。小計=47630 元。(項次一)及(項次二)合計=64745 元。稅64745 元×14.65 %=9485元。總計=74230 元。(附註:14.65 %之稅值是依據工程結算詳細表之計算方式為「乙‧勞工安全及衛生管理費(甲×1 %),丙‧工程品管費及材料試驗費(甲×1 %),丁‧廠商利潤及管理費(甲×7 %),戊‧工程綜合保險(甲×0.3 %),己‧廠商加值營業稅)((甲+ 丁)×5 %)等合計為14.65 %。」)」等語(見鑑定報告第13頁)。足見此部分確實屬於追加工程,原告得請求之工程款金額為7 萬4230元。
⑵附表編號貳之「水電管路預留工程」:依鑑定報告「九、鑑定原則及結果」就此部分鑑定意見略以:「…在本次鑑定所有資料中原始施工圖及變更設計圖說等均無註記此施工工程項目,亦未有列在變更契約新增或追加施工工程項目中。…故本估價單所載工程項目無資料顯示被告要求原告施作,無法判定是否為追加、新增工程項目。」等語(見鑑定報告第14至15頁)。是以原始施工圖及變更設計圖說均無註記此施工項目,鑑定報告之鑑定意見無法判定是否為追加之新增工程項目,難認屬追加工程,原告自不得請求此部分工程款。
⑶附表編號參之「2F鋼梁加勁板追加工程」:依鑑定報告「九、鑑定原則及結果」就此部分鑑定意見略以:「…本估價單所載工程項目,其修改之梁有『2B42、2B43、2cB28 、2B29、2cB39 、2B40等(包含:柱C25 、C26 、C31 、C32 、C33 、C34 )』,施作位置在本鑑定報告書附件一,其中鑑定事項附件四(即在第一與二次變更契約議定書內)第182 、198 頁圖號A2-02 之『修復平面-02 (主體與新建)二層平面圖』及第188 、204 頁圖號A10-4 之『結構平面-04 新建二層平面圖』中之半戶外閱覽區、兒童閱覽區、無障礙電梯區、空調機房共3 處雲狀圖所標示者,第190 、210 頁圖號A10-12之『結構大樣圖-12 新建結構細部結構圖(一)』,另第一次變更設計議價後詳細價目表(參閱鑑定事項附件四第178 、179 頁)參‧三十項次『加勁版(t =1 ㎝、t =0.9 ㎝),備註為新增項目(原合約單價)』,故應屬變更設計新增工程項目。本估價單金額計算錯誤,應修正為(12000 +22890 +35000 +70 00 +11000 +23616 +12000 =123506)+12351 =135857元。其合理之工程款金額(含稅)為:因本估價單所列工項為修改工項,故採用其實際報價填寫之122657元為合理之工程款金額(含稅)。」等語(見鑑定報告第16頁)。足見原告所提出之「2F鋼梁加勁板追加工程」確屬追加工程,原告得請求此部分工程款12萬2657元。
⑷附表編號肆之「變更設計追加工程─H 樑變更」:依鑑定報告「九、鑑定原則及結果」就此部分鑑定意見略以:「…本估價單所載工程項目,其修改之梁(參閱卷一第55頁或卷二第26頁變更前之結構平面圖及卷一第56頁或卷二第27頁變更後之結構平面圖比對後)有『2B35、2B83、2B65延長至2B37、2B66延長至2B37、2S32樓版修改高低差』,施作位置在本鑑定報告書附件一,其中鑑定事項附件四(即在第一與二次變更契約議定書內)第182 、198頁圖號A2-02 之『修復平面-02 (主體)二層平面圖』、第187 頁圖號A10-2 之『結構平面-02 主體二層平面圖』中主體建物通往新建建物之無障礙電梯廊道上或第188 頁圖號A10-4 之『結構平面-04 新建二層平面圖』圖中主體建物通往新建建物之無障礙電梯廊道上,主體區一處、新建區一處,共兩處雲狀圖所標示者,應屬變更設計新增工程項目。本估價單金額計算錯誤,應修正為(10000 +2835+35000 +4000+11000 +11436 +12000 =86271 )+8627=94898 元。其合理之工程款金額(含稅)為:因本估價單所列工項為修改工項,故採用其實際報價填寫之83898 元為合理之工程款金額(含稅)。」等語(見鑑定報告第17至18頁)。足見此部分確屬追加工程,原告得請求之工程款金額為8 萬3898元。
⑸附表編號伍之「變更設計追加工程─地樑變更」:依鑑定報告「九、鑑定原則及結果」就此部分鑑定意見略以:「本估價單所載工程項目:項次1 『地樑(增加及變更部分)』施作位置在本鑑定報告書附件一,其中鑑定事項附件四(即在第一與二次變更契約議定書內)第188 頁圖號A ╱A10-4 之『結構平面-04 新建一層平面圖』圖左側方(主體建物主要出入口前之室外區域)及圖右側方(電梯前方)共兩處雲狀圖所標示之地樑(圖上未標示編號),應屬變更設計新增工程項目。本估價單所載工程項目:項次2 『室內RC(即鋼筋混凝土)』施作位置在本鑑定報告書附件一,其中鑑定事項附件四(即在第一與二次變更契約議定書內)第188 頁圖號A ╱A10-4 之『結構平面-04 新建一層平面圖』圖左側方(主體建物主要出入口前之室外區域)及圖右側方(電梯前方)共兩處雲狀圖所標示之地樑,第186 、202 頁圖號A10-1 之『結構平面-01主體一層平面圖』右下方(休閒閱覽區)FS9 與FS3 之間,在100 年10月29日之第一次變更設計圖有『一只基礎座FS、一根柱C 、兩根地樑FB均未編號』共一處雲狀圖所標示者,另第一次變更設計議價後詳細價目表(參閱鑑定事項附件四第178 、179 頁)參‧十一至十五、十八、十九項等『鋼筋混凝土相關工項』,應屬變更設計追加工程項目。本估價單所載工程項目:項次3 『階梯模板』施作位置同上,同時參考第一次變更設計議價後詳細價目表(參閱鑑定事項附件四第178 、179 頁)參‧十一至十五、十
八、十九項等『鋼筋混凝土相關變更設計追加工項』,應屬變更設計追加工程項目。其合理之工程款金額(含稅)為:⒈地樑(增加與變更部分)1 式=6000元。⒉室內RC46m3×2200元╱m3=101200元。⒊階梯模板1 式=8000元。小計=115200元。⒋稅115200元×14.65 %=16877 元。總計=132077元。(附註:室內RC單價採用2200元╱m3是參考原告承攬合約之報價單「參‧十二項次之單價2200元╱m3」)」等語(見鑑定報告第19至20頁)。足見此部分確屬追加工程,原告得請求此部分工程款金額為13萬2077元。
⑹附表編號陸之「2F&RF橫樑長度變更」:依鑑定報告「九、鑑定原則及結果」就此部分鑑定意見略以:「…本估價單所載工程項目,其修改之梁有(2B82、2B84、2cB36 、2B37、2cB31 、2cB30 ),施作位置在本鑑定報告書附件一,其中鑑定事項附件四(即在第一與二次變更契約議定書內)第182 、198 頁圖號A2-02 之『修復平面-02 (主體)二層平面圖』或第188 、204 頁圖號A10-4 之『結構平面-04 新建二層平面圖』圖中之無障礙電梯口前廊道及兒童閱覽區之樑配合主體建物通往新建建物之無障礙電梯廊道,修改坡道及修改樓板結構。另無屋頂橫樑變更圖說,僅有第一次變更設計議價後詳細價目表(參閱鑑定事項附件四第178 、179 頁)參‧三十一項『屋頂和牆面鋼板背襯結構型鋼(含加工安裝)─新增項目工項』而已。應屬變更設計新增工程項目。本估價單金額計算錯誤,應修正為(22939 +3162+8000+65000 +4000+12000 +11609 +18000 =144710)+14471 =159181元。其合理之工程款金額(含稅)為:⒈H 型鋼(包含⒍五金另料,⒎油漆,⒏熱浸鍍鋅)791kg ×39.333元╱kg=31112 元。⒉加勁板102kg ×38.0元╱kg=3876元。
⒊噴砂1 式=8000元。⒋工資(短節修改與開孔)26工×2,500 元╱工=65000 元。⒌載運4 趟×4500元╱趟=18000 元。⒍稅125988元×14.65 %=18457 元。總計=144445元。」等語(見鑑定報告第21至22頁)。足見此部分確屬追加工程,惟因原告提出之上開估價單實際報價總額為12萬1670元(未稅),加計百分之5 營業稅後為12萬7754元【計算式:121670×1.05=127754,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尚少於上開鑑定意見所計算之合理工程款金額14萬4445元(含稅),故原告得請求此部分工程款金額為12萬7754元。
⑺附表編號柒之「八德中正堂─追加扶手、圍幕、百葉安裝工程」:依鑑定報告「九、鑑定原則及結果」就此部分鑑定意見略以:「…本估價單所載工程項目:項次一『金屬扶手夾具』其施作位置在本鑑定報告書附件一,鑑定事項附件四(即在第一與二次變更契約議定書內)第182 、198 頁圖號A2-02 之『修復平面-02 二層平面圖』圖中主體建物之多媒體視聽區上方之閣樓,相關閣樓照片參閱本鑑定報告書附件七,二樓照片編號3 、5 、6 、13等。原工程契約書承攬詳細價目表之工程項目:『參‧二十六項次室內結構玻璃欄杆扶手』,在本次鑑定案提供之施工圖中,無其施工詳圖,但有類似之施工詳圖在鑑定事項附件四(即在第一與二次變更契約議定書內)第185 頁圖號A6-03 之『樓梯-03 室外樓梯立剖圖』圖中,本『室外樓梯立剖圖』所標示的樓梯踏步玻璃扶手未有夾具,平台玻璃欄杆扶手則繪製『一組支柱加兩只─兩爪夾具』,這兩種施工規格方式與以已經施作完成之『室內結構玻璃欄杆扶手』所使用之玻璃欄杆扶手『一組支柱加四只─兩爪夾具及不鏽鋼扶手』不同,另外強化玻璃使用內下加外上兩片強化玻璃之組合,又與室外玻璃欄杆扶手使用單片強化玻璃不同。因為此第185 頁圖號A6-03 之『樓梯-03 室外樓梯立剖圖』是針對非屬原告承包範圍之『戶外休憩區結構玻璃欄杆扶手』及『戶外樓梯結構玻璃欄杆扶手』所繪製的(詳見本鑑定報告書附件一,其中鑑定事項附件三『桃園縣政府文化局─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之工程結算詳細表』在第112頁中之『項次:陸‧十六‧戶外休憩區欄杆扶手,結構玻璃』、『項次:陸‧十七‧戶外樓梯欄杆扶手,結構玻璃』工程工項)。故本工程工項『金屬夾具』及『扶手玻璃』應屬變更設計新增工程項目。其合理之工程款金額(含稅)為:⒈金屬夾具(CH304 -110 ㎝)56支×5500元╱支=308000元。⒉扶手玻璃(10㎜強化玻璃,含開孔、打板、削邊)266 才×418 元╱才=112119元。⒊稅420119元×14.65 %=65147 元。小計=481666元。本估價單所載工程項目:項次二『電梯圍幕』其施作位置參閱本鑑定報告書附件一,其中鑑定事項附件四(即在第一與二次變更契約議定書內)第181 、197 頁圖號A2-01 之『修復平面-01 一層平面圖』圖中新建建物之電梯間,在變更設計圖中電梯間變更部分在基礎、地樑及二樓樑等結構部分,至於「電梯圍幕」未列在變更設計中。又鑑定事項附件四(即在第一與二次變更契約議定書內)第188 、204 頁圖號A10-4 之『結構平面-04 新建一、二層平面圖』中之無障礙電梯區及第190 、210 頁圖號A10-12之『結構大樣圖-12 新建結構細部結構圖(一)』之變更資料顯示亦在基礎、地樑及二樓樑等結構部分。『電梯圍幕』在本次鑑定圖說資料中查無施工詳圖,只有在原工程契約書承攬詳細價目表之工程項目中有如鑑定事項附件二第135 、136 頁為(項次:肆‧二十三「電梯鋁框玻璃外牆」)之名稱。在本次鑑定資料中,卷一第146 頁『桃園縣政府文化局單價分析表﹝標單﹞甲‧肆‧二十三工作項目:電梯鋁框玻璃外牆⒈固定鋁百葉(1020×60),⒉固定鋁窗,⒊百葉紗窗,4.6 +6 ㎜膠合玻璃,⒌水路,⒍嵌縫,⒎安裝運費(含五金另料)』,與本估價單所載工程項目『二‧電梯圍幕:項次⒈鋁框,⒉面漆烤漆,⒊玻璃(12㎜強化玻璃),⒋機房百葉』比較有所不同,故屬新增工程項目。其合理之工程款金額(含稅)為:⒈鋁框1 式=85000 元。⒉面漆烤漆1 式=41458 元。⒊玻璃(12㎜強化玻璃)248 才×134 元╱才=33232 元。⒋機房百葉3 樘×28000 元╱樘=84000 元。⒌稅243690元×14.65 %=35700元。小計=279390元。本估價單所載工程項目:項次三『固定式鋁百葉』W1、W2、W2-1、W3、W4等五種工程項目,依上述第183 頁圖號A5-1A 之「門窗表-1」圖及第一次變更設計議價後詳細價目表(參閱鑑定事項附件四第179 、180 頁)所示由『固定式鋁百葉』變更設計改為『金屬百葉窗(半小時防火時效,附紗窗)』。故屬變更設計新增工程項目。其合理之工程款金額(含稅)為:⒈W1(固定金屬百葉)1 樘×10719 元╱樘=10719 元。⒉W2(固定金屬百葉)1 樘×10719 元╱樘=10719 元。⒊W2-1(固定金屬百葉)1 樘×10719 元╱樘=10719 元。⒋W3(固定金屬百葉)2 樘×43602 元╱樘=87204 元。⒌W4(固定金屬百葉)1 樘×62323 元╱樘=62323 元。⒍稅181684元×14.65 %=26617 元。小計=208301元。本估價單所載工程項目:項次四「室內扶手」有〔「⒈扶手含書架」、「⒉扶手」〕此有兩項施工工程項目與在第一次及第二次變更設計議價後詳細價目表(參閱鑑定事項附件四第178 至180 頁及第193 至196 頁)或原告與被告之原工程契約書承攬詳細價目表之工程項目中所示〔項次參、二十「A 型金屬欄杆扶手(H =110 ㎝,金屬格柵網,金屬書架)」〕、〔項次參、二十一「B 型金屬欄杆扶手(H =110 ㎝,金屬格柵網)」〕兩項施工工程項目,除名稱文字不同外,應屬相同工程項目(即「扶手含書架」為「A型金屬欄杆扶手(H =110 ㎝,金屬格柵網,金屬書架)」,「扶手」為「B 型金屬欄杆扶手(H =110 ㎝,金屬格柵網)」)。此兩項施工工程項目在第一次及第二次變更設計議價後詳細價目表(參閱鑑定事項附件四第178 至180 頁及第193 至196 頁)未列入變更設計追加或新增工程項目,故非屬追加或新增工程項目。本估價單總計:481666+279390+208301=969357元。」等語(見鑑定報告第23至26頁)。足見此部分項次一「金屬扶手夾具」、項次二「電梯圍幕」、項次三「固定式鋁百葉」確屬追加工程,項次四「室內扶手」非屬追加工程,故原告得請求之追加工程款金額分別為項次一「金屬扶手夾具」48萬1666元、項次二「電梯圍幕」27萬9390元、項次三「固定式鋁百葉」20萬8301元,共計96萬9357元。
⑻附表編號捌之「外牆C 型鋼結構工程」:依鑑定報告「九、鑑定原則及結果」就此部分鑑定意見略以:「…原告所提出『外牆C 型鋼結構工程』估價單所載之工作項目,…其合理之工程款金額(含稅)為:⒈C 型鋼(125 型2.3 ㎜)2458㎏×39.333元╱㎏=96681 元。
⒉稅96681 元×14.65 %=14164 元。合計=110845元。」等語(見鑑定報告第27頁)。足見此部分合理工程款金額為11萬845 元,惟原告提出之上開估價單實際報價總額為10萬3022元(未稅),加計百分之5 營業稅後為10萬8173元【計算式:103022×1.05=10817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尚少於上開鑑定意見所計算之合理工程款金額11萬845 元(含稅),故原告得請求此部分工程款金額為10萬8173元。
⑼附表編號玖之「電梯環樑安裝工程」:依鑑定報告「九、鑑定原則及結果」就此部分鑑定意見略以:「…原告所提出『電梯環樑安裝工程』估價單所載之工作項目,…估價單金額計算錯誤,應修正為(34751 +80507 +18941 +13824 +40000 +40000 +43290 +28000 +15000 +12000 +10000 )+33631 =369944元。其合理之工程款金額(含稅)為:⒈H 型鋼(125 ×125×6.5 ×9 包含⒍安裝工資,⒎熱浸鍍鋅,⒏鋼構油漆,⒒五金另料)1121㎏×39.333元╱㎏=44092 元。⒉H 型鋼(175 ×175 ×7.5 ×11包含⒍安裝工資,⒎熱浸鍍鋅,⒏鋼構油漆,⒒五金另料)2597㎏×39.333元╱㎏=102148元。⒊H 型鋼(200 ×200 ×8 ×12包含⒍安裝工資,⒎熱浸鍍鋅,⒏鋼構油漆,⒒五金另料)611 ㎏×39.333元╱㎏=24032 元。⒋連接板432 ㎏×38.0元╱㎏=16416 元。⒌製作工資1 式=40000 元。⒍載運3 趟×3000元╱趟=9000元。⒎吊車1 趟×12000 元╱趟=12000 元。⒏稅247688元×14.65 %=36286 元。合計=283974元。」等語(見鑑定報告第28頁)。足見此部分合理工程款金額為28萬3974元,惟原告提出之上開估價單實際報價總額為25萬元(未稅),加計百分之5 營業稅後為26萬2500元【計算式:250000×1.05=262500】,尚少於上開鑑定意見所計算之合理工程款金額28萬3974元(含稅),故此部分工程款金額為26萬2500元。
⑽準此,原告得請求之追加工程款項目與金額分別為附表編號壹之「八德中正堂─追加工程」7 萬4230元、附表編號參之「2F鋼梁加勁板追加工程」12萬2657元、附表編號肆之「變更設計追加工程─H 樑變更」8 萬3898 元 、附表編號伍之「變更設計追加工程─地樑變更」13萬2077元、附表編號陸之「2F&RF橫樑長度變更」12萬7754元、附表編號柒之「八德中正堂─追加扶手、圍幕、百葉安裝工程」96萬9357元、附表編號捌之「外牆C 型鋼結構工程」10萬8173元、附表編號玖之「電梯環樑安裝工程」26萬2500元,共計為188 萬646 元【計算式:74230 +122657+83898 +132077+127754+969357+108173+262500=1880646 】。
㈡、爭點2 關於「原告有無逾期完工?逾期日數為何?逾期違約金數額若干?」之部分:
⒈被告抗辯原告逾期247 日部分:
⑴按系爭契約「工程期限」約定:「⒈本工程自民國100 年2 月25日起進場,鋼結構工程需於100 年5 月15日前施作完成。⒉門窗工程配合甲方工程進度於民國100 年5 月31日前施作完成。」等語(見本院卷一第7 頁);系爭契約「承攬條款」之「逾期罰款」第1 條約定:「乙方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原因,經甲方書面同意展延工期外,如有逾期完工或不按施工計畫表施工,甲方概依下列條件處理:(1 )未收簽約金逾期1 天扣總價款千分之5 。…」等語(見本院卷一第9 頁)。
⑵針對系爭工程有何影響要徑工作而應展延工期之事由存在及各項事由應展延之日數分別若干等節,亦經本院囑託鑑定,鑑定報告「九、鑑定原則及結果」就此部分鑑定意見略以:「⑴『八德中正堂─追加工程』:項次一‧二層樓層板追加補強工程,會影響工程工項有主體建物二樓樓板之鋼承鈑、點焊鋼絲網、結構用混凝土、地坪1 :3 水泥砂漿整平打底、PVC 地坪、B 型金屬欄杆扶手、一樓天花板等工項。此工期(從量測、下單、製作、加工、運送工地、吊裝、安裝等)約8 天。項次二‧一樓基礎地樑追加工程,有兩根地樑、一個基礎座、一根H 型鋼柱,會影響工程工項有主體建物一樓樓板之RC地坪切縫打除基礎挖土及回填夯實、PC打底、結構用混凝土、鋼筋及加工、普通模板、地坪1 :3 水泥砂漿整平打底、PVC 地坪、一樓天花板等工項。此工期約36天。⑵『2F鋼梁加勁板追加工程』:施作位置為修改之樑有『2B42、2B43、2cB28 、2B29、2cB39 、2B40』在二樓兒童閱覽區及電梯間,會影響工程工項有新建建物二樓樓板之鋼承鈑、點焊鋼絲網、結構用混凝土、地坪1 :3 水泥砂漿整平打底、PVC 地坪、無障礙電梯工程、一樓之天花板、RC隔間牆新作、乳膠漆等工項。此工期約30天。⑶『變更設計追加工程─H 樑變更』:施作位置為修改之樑有『2B35、2B83、2B65延長至2B37、2B66延長至2B37、2S32樓版修改高低差』在主體建物二樓無障礙廊道通往有新建建物無障礙電梯間,會影響工程工項有二樓樓板之鋼承鈑、點焊鋼絲網、結構用混凝土、地坪1 :3 水泥砂漿整平打底、PVC 地坪、一樓之天花板、RC隔間牆新作、乳膠漆等工項。此工期約33天。⑷『變更設計追加工程─地樑變更』:施作位置為修改之地樑有『FS23至FS24間之新作地樑、FB47、FS29、FS33』在主體建物一樓主要出口大門前及新建建物無障礙電梯間,會影響工程工項有新建建物一樓樓板之RC地坪切縫打除基礎挖土及回填夯實、PC打底、結構用混凝土、鋼筋及加工、普通模板、地坪1 :3 水泥砂漿整平打底、PVC 地坪、RC隔間牆新作等工項。此工期約31天。⑸『2F&RF橫樑長度變更』:施作位置為修改之樑有『2B84、2Cb36 、2B37、2cB31 、2B82、2cB30 』在二樓兒童閱覽區及電梯間,會影響工程工項有新建建物二樓樓板之鋼承鈑、點焊鋼絲網、結構用混凝土、地坪1 :3 水泥砂漿整平打底、PVC 地坪、無障礙電梯工程、一樓之天花板、RC隔間牆新作、砌1 ╱2B磚牆、廁所牆面1 :2 水泥砂漿粉刷貼馬賽克、廁所隔間、乳膠漆等工項。此工期約30天。⑹『八德中正堂─追加扶手、圍幕、百葉安裝工程』:項次一‧金屬扶手夾具,其施作位置為閣樓,不會影響其他工程工項。此工期約14天。項次二‧電梯圍幕,其施作位置為無障礙電梯間外牆,會影響工程工項有外牆粉刷及油漆。此工期約14天。項次三‧固定式鋁百葉,其施作位置為機房,會影響工程工項有內牆粉刷及油漆。此工期約10天。項次四‧室內扶手,此工項與原合約參‧二十、二十一項次重複。⑺『外牆C 型鋼結構工程』:此工項會影響其他外牆工程工項。此工期約10天。⑻『電梯環樑安裝工程』:此工項會影響電梯鋁框玻璃外牆、無障礙電梯工程等工程工項。此工期約25天。」等語(見鑑定報告第28至30頁)。
⑶準此以觀,系爭工程因影響要徑工作而應展延之項目與天數分別為「八德中正堂─追加工程」之項次一8 日、項次二36日;「2F鋼梁加勁板追加工程」30日;「變更設計追加工程─H 樑變更」33日;「變更設計追加工程-地樑變更」31日;「2F&RF橫樑長度變更」30日;「八德中正堂─追加扶手、圍幕、百葉安裝工程」之項次二電梯圍幕14天、項次三固定式鋁百葉10日;「外牆C 型鋼結構工程」10日;「電梯環樑安裝工程」25天,共計227 日【計算式:8 +36+30+33+31+30+14+10+10+25=227 】。又依據桃園縣政府文化局工程結算收證明書可知,「八德中正堂歷史建築第3 期修復後續再利用工程」全部整體而言,開工日期為100 年2 月25日(與兩造約定之開工日相同),預定竣工日期為100 年8 月23日,實際竣工日期為101 年11月23日,不(免)計入工期天數為216 日,履約逾期總天數為242 日,不計違約金天數147 日,應計違約金天數95日(見本院卷一第104 頁)。而系爭工程既為上開工程之部分工程,自不可能於不(免)計入工期時仍要求原告繼續施作,於不計違約金天數時仍計罰原告,而應一體適用不(免)計入工期天數216 日及不計違約金天數147 日,是以系爭工程不計罰原告違約金共計363 日【計算式:216 +147 =363 】。足見原告除因追加工程而經鑑定報告之意見認為得展延227 日外,尚可不計罰違約金共計363 日,顯已超過被告所抗辯之遲延天數247 日,自無計罰逾期違約金可言。被告以原告逾期完工之違約金為抵銷抗辯,難認有理。
⒉被告抗辯原告改善逾期67日部分:
⑴按系爭契約「承攬條款」之「驗收」第2 條約定:「驗收時如發現品質不符要求或未依甲方所定之條件施工者,乙方應於甲方指定時間內改善完成。逾期未改善完成時,甲方得不經催告逕自處理,所需之費用得逕由工程款中扣抵,如有不足概由乙方補足,其因乙方逾期改善所致之其他損失亦由乙方負賠償。」等語;系爭契約「承攬條款」之「逾期罰款」第2 條約定:「若因驗收不合格致逾期原完工期限者,概以逾期論。」等語(見本院卷一第9 頁)。
⑵本件被告抗辯系爭工程經被告指定應於102 年2 月3 日完成缺失改善,原告遲至102 年4 月11日始完成改善,依前揭約定,應加計逾期67日等語,惟原告否認其係於102 年4 月11日始完成缺失改善一節。被告雖聲請傳喚證人甲○○於本院103 年10月20日言詞辯論期日結證稱:原告係於102 年4 月11日完成系爭工程之缺失改善等語(見本院卷二第7 頁)。然依桃園縣政府文化局工程結算收證明書之記載可知,證人甲○○擔任工地主任之期間係100 年2 月25日至101 年7 月24日(見本院卷一第105 頁),故證人甲○○於101 年7 月25日後已非工地主任,何以能證明其非擔任工地主任時所發生之事,且證人甲○○現仍為被告之員工,亦據其陳明無訛(見本院卷二第6 頁反面),其所證情節容非無疑,要難遽採。遑論縱認被告所辯屬實,惟系爭工程並無逾期,業如前述,自無系爭契約「承攬條款」之「逾期罰款」第2 條約定所指「逾期原完工期限」之情形發生,而無此約定條款適用之餘地。至於系爭契約「承攬條款」之「驗收」第2 條約定,則是被告得自行改善缺失後向原告求償而已,亦與逾期違約金無涉。故被告抗辯原告改善逾期67日,並以逾期違約金為抵銷抗辯,當非有據,不能准許。
㈢、爭點3 關於「被告抗辯應予扣除及抵銷之項目與數額有無理由?」之部分:
⒈清潔費19萬9500元部分:
⑴按系爭契約「備註」第3 條約定:「工程產生之垃圾應負責運離工區。」等語(見本院卷一第7 頁);系爭契約「承攬條款」之「工程管理」第7 條約定:「承包人於每樓層施工完畢時,應負責將所有本工程之餘料與廢棄物清理乾淨,運至指定地點丟棄,否則甲方得僱工代行,所需費用於該期工程款中優先扣除,承包人不得異議,且不得重覆發生(此時得加倍扣除)。」等語(見本院卷一第8 頁反面)。
⑵被告抗辯原告請求之工程款應扣除清潔費一節,固據聲請傳喚證人甲○○於本院103 年10月20日言詞辯論期日結證稱:「(問:原告施作系爭工程期間是否違反垃圾清運義務?清潔費用如何計算?)答:是,我是用派工清潔垃圾之清潔工資點工計價及集中後清運車輛以次數計算。被證3 所列的百分之3 是以往協力商未盡清運義務所扣除清潔費慣用的百分比,後來有調閱單據重新核算的費用,核算的費用和我扣除的費用是差不多的。」、「(問:系爭工程被告公司除了發包給原告之外,是否還有發包給其他下包?)答:有,有其他協力廠商。」、「(問:其他協力廠商施作是否會製造垃圾?)答:會。」(見本院卷二第7 頁、第8 頁反面)。足見原告究竟違反垃圾清運義務之具體內容(時間、地點、次數)為何,證人甲○○所述未臻明確,復未提出派工清潔垃圾之相關單據以實其說,遑論被告尚有發包其他下包亦有製造垃圾而違反垃圾清運義務。故被告抗辯其為原告清運垃圾支出清潔費19萬9500元云云,未舉證證明之,尚難採信。
⒉工程改正費6000元部分:按系爭契約「承攬條款」之「驗收」第2 條約定:「驗收時如發現品質不符要求或未依甲方所定之條件施工者,乙方應於甲方指定時間內改善完成。逾期未改善完成時,甲方得不經催告逕自處理,所需之費用得逕由工程款中扣抵,如有不足概由乙方補足,其因乙方逾期改善所致之其他損失亦由乙方負賠償。」等語(見本院卷一第9 頁)。本件被告抗辯原告就「北側量體二樓電梯門RC牆」部分有施工錯誤,致被告支出打除費用6000元等語,業據提出工務會議簽到單、工資單各1 紙、照片2 張附卷為憑(見本院卷一第93至95頁),並據證人甲○○於本院103 年10月20日言詞辯論期日結證無訛(見本院卷二第7 頁正、反面)。原告空言否認,惟未舉證以實其說,難認可採。被告抗辯應扣除此部分6000元,尚非無據,應予准許。
⒊修復費用2 萬8500元部分:
⑴被告抗辯原告於施作扣合式鋼板時施工不良造成電梯頂漏水,造成電梯機板、調速器、紅外線感應器損壞,致被告受有額外支出修復費用2 萬元之損害等情,業據提出工務會議簽到單、請款單、統一發票各1 紙、照片8 張附卷為憑(見本院卷一第93頁、第96至98頁),並為原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一第132 頁),堪認屬實。故被告為抵銷抗辯,當屬有據,應予准許。
⑵被告抗辯原告於拆除出入口時,造成D1大門門弓器損壞,致被告受有額外支出修復費用8500元之損害等情,固據提出修復收據2 紙、照片4 張附卷為憑(見本院卷一第99至100 頁),為原告所否認。然上開證據資料充其量僅能證明門弓器損壞並由被告修復之事,而無法證明該損壞係由原告所造成。故被告以門弓器損壞之修復費用為抵銷抗辯,當屬無據,不能准許。
㈣、準此,原告得請求之工程款金額為系爭契約工程款(不含追加工程部分)620 萬9728元、追加工程款188 萬646 元,扣除被告已付之工程款419 萬7672元(參兩造不爭執之事項㈡),再扣除工程改正費6000元與電梯修復費用2 萬元,共計386 萬6702元【計算式:0000000 +0000000 -0000000 -0000-20000 =0000000 】。
五、末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 。」,民法第229 條第1 項、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以原告主張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即屬有據。從而,原告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86 萬6702元,及自103 年4 月18日(起訴狀繕本係於103 年4 月17日送達被告,見本院卷一第30頁所附送達證書1 紙可稽)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上開金額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原告勝訴部分,兩造分別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經核於法均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所為其餘攻擊、防禦及舉證,經本院審酌後,認與判決結論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列,附此敘明。
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90 條第2 項、第392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1 : ┌──┬──────────────┬──┬────┬─────┬─────┐ │編號│ 項目 │單位│ 數量 │ 單價 │ 金額 │ │ │ │ │ │ │(新臺幣)│ ├──┼──────────────┼──┼────┼─────┼─────┤ │ 壹 │八德路中正堂─追加工程 │ │ │ │ │ ├──┼──────────────┼──┼────┼─────┼─────┤ │ 一 │二層樓層板追加補強工程 │ │ │ │ │ ├──┼──────────────┼──┼────┼─────┼─────┤ │ 1 │槽鐵 │公斤│ 308 │ 32 │ 9,856 │ ├──┼──────────────┼──┼────┼─────┼─────┤ │ 2 │製作工資 │ 式 │ 1 │ 5,000 │ 5,000 │ ├──┼──────────────┼──┼────┼─────┼─────┤ │ 3 │組裝工資 │ 式 │ 1 │ 5,000 │ 5,000 │ ├──┼──────────────┼──┼────┼─────┼─────┤ │ 4 │五金耗材 │ 式 │ 1 │ 5,000 │ 3,000 │ ├──┼──────────────┼──┼────┼─────┼─────┤ │ 二 │一樓基礎地樑追加工程 │ │ │ │ │ ├──┼──────────────┼──┼────┼─────┼─────┤ │ 1 │基礎座 │ 支 │ 1 │ 6,000 │ 6,000 │ ├──┼──────────────┼──┼────┼─────┼─────┤ │ 2 │地樑 │公尺│ 12 │ 1,800 │ 21,600 │ ├──┼──────────────┼──┼────┼─────┼─────┤ │ 3 │H 型鋼 │公斤│ 255 │ 30 │ 7,650 │ ├──┼──────────────┼──┼────┼─────┼─────┤ │ 4 │熱浸鍍鋅 │公斤│ 255 │ 12 │ 3,060 │ ├──┼──────────────┼──┼────┼─────┼─────┤ │ 5 │油漆 │ 式 │ 1 │ 2,000 │ 2,000 │ ├──┼──────────────┼──┼────┼─────┼─────┤ │ 6 │工資 │ 式 │ 1 │ 10,000 │ 10,000 │ ├──┼──────────────┼──┼────┼─────┼─────┤ │ 三 │管理費 │ │ │ │ 7,317 │ ├──┼──────────────┼──┼────┼─────┼─────┤ │ 貳 │水電管路預留工程 │ │ │ │ │ ├──┼──────────────┼──┼────┼─────┼─────┤ │ 1 │封板 │ 片 │ 30 │ 50 │ 1,500 │ ├──┼──────────────┼──┼────┼─────┼─────┤ │ 2 │工資 │ 式 │ 1 │ 7,500 │ 7,500 │ ├──┼──────────────┼──┼────┼─────┼─────┤ │ 3 │五金耗材 │ 式 │ 1 │ 1,000 │ 1,000 │ ├──┼──────────────┼──┼────┼─────┼─────┤ │ 4 │錏鐵板(120 ×150 ×1.6mm) │ 片 │ 28 │ 50 │ 1,400 │ ├──┼──────────────┼──┼────┼─────┼─────┤ │ 5 │錏鐵板(900×80×1.6mm) │ 片 │ 28 │ 50 │ 1,400 │ ├──┼──────────────┼──┼────┼─────┼─────┤ │ 6 │錏鐵板(900 ×200 ×1.6mm )│ 片 │ 6 │ 200 │ 1,200 │ ├──┼──────────────┼──┼────┼─────┼─────┤ │ 7 │錏鐵板(120 ×150 ×1.6mm )│ 片 │ 6 │ 150 │ 900 │ ├──┼──────────────┼──┼────┼─────┼─────┤ │ 8 │錏鐵板(120 ×200 ×1.6mm )│ 片 │ 6 │ 50 │ 300 │ ├──┼──────────────┼──┼────┼─────┼─────┤ │ 9 │錏鐵板(120 ×150 ×1.6mm )│ 片 │ 6 │ 50 │ 300 │ ├──┼──────────────┼──┼────┼─────┼─────┤ │ 10 │管理費 │ │ │ │ 1,550 │ ├──┼──────────────┼──┼────┼─────┼─────┤ │ 參 │2F鋼樑加勁板追加工程 │ │ │ │ │ ├──┼──────────────┼──┼────┼─────┼─────┤ │ 1 │噴砂 │ 式 │ 1 │ 12,000 │ 12,000 │ ├──┼──────────────┼──┼────┼─────┼─────┤ │ 2 │加勁板 │公斤│ 654 │ 35 │ 22,890 │ ├──┼──────────────┼──┼────┼─────┼─────┤ │ 3 │工資 │ 式 │ 1 │ 35,000 │ 35,000 │ ├──┼──────────────┼──┼────┼─────┼─────┤ │ 4 │五金另料 │ 式 │ 1 │ 7,000 │ 7,000 │ ├──┼──────────────┼──┼────┼─────┼─────┤ │ 5 │油漆 │ 式 │ 1 │ 11,000 │ 11,000 │ ├──┼──────────────┼──┼────┼─────┼─────┤ │ 6 │熱浸鍍鋅 │公斤│ 1,968 │ 12 │ 23,616 │ ├──┼──────────────┼──┼────┼─────┼─────┤ │ 7 │載運 │ 趟 │ 4 │ 3,000 │ 12,000 │ ├──┼──────────────┼──┼────┼─────┼─────┤ │ 8 │管理費 │ │ │ │ 11,151 │ ├──┼──────────────┼──┼────┼─────┼─────┤ │ 肆 │變更設計追加工程-H樑變更 │ │ │ │ │ ├──┼──────────────┼──┼────┼─────┼─────┤ │ 1 │噴砂 │ 式 │ 1 │ 10,000 │ 10,000 │ ├──┼──────────────┼──┼────┼─────┼─────┤ │ 2 │加勁板 │公斤│ 81 │ 35 │ 2,835 │ ├──┼──────────────┼──┼────┼─────┼─────┤ │ 3 │工資 │ 式 │ 1 │ 35,000 │ 35,000 │ ├──┼──────────────┼──┼────┼─────┼─────┤ │ 4 │五金另料 │ 式 │ 1 │ 4,000 │ 4,000 │ ├──┼──────────────┼──┼────┼─────┼─────┤ │ 5 │油漆 │ 式 │ 1 │ 11,000 │ 11,000 │ ├──┼──────────────┼──┼────┼─────┼─────┤ │ 6 │熱浸鍍鋅 │公斤│ 953 │ 12 │ 11,436 │ ├──┼──────────────┼──┼────┼─────┼─────┤ │ 7 │載運 │ 趟 │ 4 │ 3,000 │ 12,000 │ ├──┼──────────────┼──┼────┼─────┼─────┤ │ 8 │管理費 │ │ │ │ 7,627 │ ├──┼──────────────┼──┼────┼─────┼─────┤ │ 伍 │變更設計追加工程─地樑變更 │ │ │ │ │ ├──┼──────────────┼──┼────┼─────┼─────┤ │ 1 │地樑 │ 式 │ 1 │ 6,000 │ 6,000 │ ├──┼──────────────┼──┼────┼─────┼─────┤ │ 2 │室內RC │ M3 │ 46 │ 2,400 │ 110,400 │ ├──┼──────────────┼──┼────┼─────┼─────┤ │ 3 │階梯板模 │ 式 │ 1 │ 8,000 │ 8,000 │ ├──┼──────────────┼──┼────┼─────┼─────┤ │ 4 │管理費 │ │ │ │ 12,440 │ ├──┼──────────────┼──┼────┼─────┼─────┤ │ 5 │百分之5 │ │ │ │ 6,842 │ ├──┼──────────────┼──┼────┼─────┼─────┤ │ 陸 │2F&RF橫樑長度變更 │ │ │ │ │ ├──┼──────────────┼──┼────┼─────┼─────┤ │ 1 │H型鋼 │公斤│ 791 │ 29 │ 22,939 │ ├──┼──────────────┼──┼────┼─────┼─────┤ │ 2 │加勁板 │公斤│ 102 │ 31 │ 3,162 │ ├──┼──────────────┼──┼────┼─────┼─────┤ │ 3 │噴砂 │ 式 │ 1 │ 8,000 │ 8,000 │ ├──┼──────────────┼──┼────┼─────┼─────┤ │ 4 │工資 │ 工 │ 26 │ 2,500 │ 65,000 │ ├──┼──────────────┼──┼────┼─────┼─────┤ │ 5 │五金另料 │ 式 │ 1 │ 4,000 │ 4,000 │ ├──┼──────────────┼──┼────┼─────┼─────┤ │ 6 │油漆 │ 式 │ 1 │ 12,000 │ 12,000 │ ├──┼──────────────┼──┼────┼─────┼─────┤ │ 7 │熱浸鍍鋅 │公斤│ 893 │ 13 │ 11,609 │ ├──┼──────────────┼──┼────┼─────┼─────┤ │ 8 │載運 │ 趟 │ 4 │ 4,500 │ 18,000 │ ├──┼──────────────┼──┼────┼─────┼─────┤ │ 9 │管理費 │ │ │ │ 11,061 │ ├──┼──────────────┼──┼────┼─────┼─────┤ │ 10 │百分之5 │ │ │ │ 6,084 │ ├──┼──────────────┼──┼────┼─────┼─────┤ │ 柒 │八德中正堂─追加扶手、圍幕、│ │ │ │ │ │ │百葉安裝工程 │ │ │ │ │ ├──┼──────────────┼──┼────┼─────┼─────┤ │ 一 │金屬扶手夾具 │ │ │ │ │ ├──┼──────────────┼──┼────┼─────┼─────┤ │ 1 │金屬夾具 │ 支 │ 56 │ 5,500 │ 308,000 │ ├──┼──────────────┼──┼────┼─────┼─────┤ │ 2 │扶手玻璃 │ 才 │ 266 │ 418 │ 112,119 │ ├──┼──────────────┼──┼────┼─────┼─────┤ │ 二 │電梯圍幕 │ │ │ │ │ ├──┼──────────────┼──┼────┼─────┼─────┤ │ 1 │鋁框 │ 式 │ 1 │ 85,000 │ 85,000 │ ├──┼──────────────┼──┼────┼─────┼─────┤ │ 2 │面漆烤漆 │ 式 │ 1 │ 41,458 │ 41,458 │ ├──┼──────────────┼──┼────┼─────┼─────┤ │ 3 │玻璃 │ 才 │ 248 │ 134 │ 33,232 │ ├──┼──────────────┼──┼────┼─────┼─────┤ │ 4 │機房百葉 │ 堂 │ 3 │ 28,000 │ 84,000 │ ├──┼──────────────┼──┼────┼─────┼─────┤ │ 三 │固定式鋁百葉 │ │ │ │ │ ├──┼──────────────┼──┼────┼─────┼─────┤ │ 1 │W1(70×68) │ 樘 │ 1 │ 3,500 │ 3,500 │ ├──┼──────────────┼──┼────┼─────┼─────┤ │ 2 │W2(140×75) │ 樘 │ 1 │ 4,800 │ 4,800 │ ├──┼──────────────┼──┼────┼─────┼─────┤ │ 3 │W2-1(140×75) │ 樘 │ 1 │ 4,800 │ 4,800 │ ├──┼──────────────┼──┼────┼─────┼─────┤ │ 4 │W3(120×270) │ 樘 │ 2 │ 10,500 │ 21,000 │ ├──┼──────────────┼──┼────┼─────┼─────┤ │ 5 │W4(600×100) │ 樘 │ 1 │ 16,500 │ 16,500 │ ├──┼──────────────┼──┼────┼─────┼─────┤ │ 四 │室內扶手 │ │ │ │ │ ├──┼──────────────┼──┼────┼─────┼─────┤ │ 1 │扶手含書架 │公尺│ 25 │ 3,800 │ 95,000 │ ├──┼──────────────┼──┼────┼─────┼─────┤ │ 2 │扶手 │公尺│ 57 │ 3,500 │ 199,500 │ ├──┼──────────────┼──┼────┼─────┼─────┤ │ 捌 │外牆C 型鋼結構工程 │ │ │ │ │ ├──┼──────────────┼──┼────┼─────┼─────┤ │ 1 │C 型鋼 │公斤│ 2,458 │ 32 │ 78,656 │ ├──┼──────────────┼──┼────┼─────┼─────┤ │ 2 │工資 │ 式 │ 1 │ 15,000 │ 15,000 │ ├──┼──────────────┼──┼────┼─────┼─────┤ │ 3 │管理費 │ │ │ │ 9,366 │ ├──┼──────────────┼──┼────┼─────┼─────┤ │ 玖 │電梯環樑安裝工程 │ │ │ │ │ ├──┼──────────────┼──┼────┼─────┼─────┤ │ 1 │H 型鋼(125×125×6.5×9) │公斤│ 1,121 │ 31 │ 34,751 │ ├──┼──────────────┼──┼────┼─────┼─────┤ │ 2 │H 型鋼(175×175×7.5×11) │公斤│ 2,597 │ 31 │ 80,507 │ ├──┼──────────────┼──┼────┼─────┼─────┤ │ 3 │H 型鋼(200×200×8×12) │公斤│ 611 │ 31 │ 18,941 │ ├──┼──────────────┼──┼────┼─────┼─────┤ │ 4 │連接板 │公斤│ 432 │ 32 │ 13,824 │ ├──┼──────────────┼──┼────┼─────┼─────┤ │ 5 │置做工資 │ 式 │ 1 │ 40,000 │ 40,000 │ ├──┼──────────────┼──┼────┼─────┼─────┤ │ 6 │安裝工資 │ 式 │ 1 │ 40,000 │ 40,000 │ ├──┼──────────────┼──┼────┼─────┼─────┤ │ 7 │熱浸鍍鋅 │公斤│ 4,329 │ 10 │ 43,290 │ ├──┼──────────────┼──┼────┼─────┼─────┤ │ 8 │鋼構油漆 │ 式 │ 1 │ 28,000 │ 28,000 │ ├──┼──────────────┼──┼────┼─────┼─────┤ │ 9 │載運 │ 趟 │ 3 │ 5,000 │ 15,000 │ ├──┼──────────────┼──┼────┼─────┼─────┤ │ 10 │吊車 │ 趟 │ 1 │ 12,000 │ 12,000 │ ├──┼──────────────┼──┼────┼─────┼─────┤ │ 11 │五金另料 │ 式 │ 1 │ 10,000 │ 10,000 │ ├──┼──────────────┼──┼────┼─────┼─────┤ │ 12 │管理費 │ │ │ │ 26,456 │ └──┴──────────────┴──┴────┴─────┴─────┘ 附表2 : ┌───┬────────┬───┬────┬───┬─────┬─────┐ │ 項次 │項目及說明 │ 契約 │契約單價│ 結算 │ 數量增減 │ 應增加或 │ │ │ │ 數量 │ │ 數量 │ │ 減少金額 │ ├───┼────────┴───┴────┴───┴─────┴─────┤ │ 參 │結構工程 │ ├───┼────────┬───┬────┬───┬─────┬─────┤ │ 一 │H 型鋼柱(250 ×│ 15│ 38,000│ 15.3│增加,但未│ 0│ │ │250 ×9 ×14)含│ │ │ │超過10% │ │ │ │加工 │ │ │ │ │ │ ├───┼────────┼───┼────┼───┼─────┼─────┤ │ 三 │基礎螺栓(m16 )│ 629│ 350│ 0│並未施作 │ -220,150│ ├───┼────────┼───┼────┼───┼─────┼─────┤ │ 十一 │PC打底,175kgf╱│ 16│ 2,300│ 16.3│增加,但未│ 0│ │ │c㎡、TH=10cm │ │ │ │超過10% │ │ ├───┼────────┼───┼────┼───┼─────┼─────┤ │ 十二 │結構用混凝土,預│ 220│ 2,200│ 226.6│增加,但未│ 0│ │ │拌,280kgf╱c㎡ │ │ │ │超過10% │ │ ├───┼────────┼───┼────┼───┼─────┼─────┤ │ 十三 │結構用混凝土,預│ │ │ │增加,超過│ 68,057│ │ │拌,140kgf╱c㎡ │ 4.1│ 2,300│ 34.1│10%之數量│ │ │ │ │ │ │ │為29.59 │ │ ├───┼────────┼───┼────┼───┼─────┼─────┤ │ 十八 │鋼承板,鋼板厚度│ 460│ 655│ 471│增加,但未│ 0│ │ │1.2mm │ │ │ │超過10% │ │ ├───┼────────┼───┼────┼───┼─────┼─────┤ │ 十九 │點焊鋼絲網(100 │ │ │ │增加,超過│ │ │ │×100-8╱8 ) │ 4│ 30,000│ 9│10%之數量│ 138,000│ │ │ │ │ │ │為4.6 │ │ ├───┼────────┼───┼────┼───┼─────┼─────┤ │ │ │ │ │ │增加,超過│ │ │二十二│鋼構樓梯甲梯 │ 4│ 6,000│ 5│10%之數量│ 3,600│ │ │ │ │ │ │為0.6 │ │ ├───┼────────┼───┼────┼───┼─────┼─────┤ │ │ │ │ │ │增加,但系│ │ │二十四│戶外RC構造樓梯 │ 1│ 0│ 1.42│爭契約單價│ 0│ │ │ │ │ │ │為0 元 │ │ ├───┼────────┴───┴────┴───┴─────┴─────┤ │ 肆 │門窗新作工程 │ ├───┼────────┬───┬────┬───┬─────┬─────┤ │ 一 │SD3鋼板門 │ 1│ 20,000│ 0│並未施作 │ -20,000│ │ │(100 ×200 ) │ │ │ │ │ │ ├───┼────────┼───┼────┼───┼─────┼─────┤ │ 四 │D2鋁門 │ │ │ │ │ │ │ │(100 ×210 ) │ 1│ 6,000│ 0│並未施作 │ -6,000│ │ │清玻璃 │ │ │ │ │ │ ├───┼────────┼───┼────┼───┼─────┼─────┤ │ 十三 │W9 鋁窗 │ 1│ 8,000│ 0│並未施作 │ -8,000│ │ │(160 ×160) │ │ │ │ │ │ ├───┼────────┼───┼────┼───┼─────┼─────┤ │ 十四 │W10鋁框玻璃磚窗│ 1│ 4,400│ 0│並未施作 │ -4,400│ │ │(92×172) │ │ │ │ │ │ ├───┼────────┼───┼────┼───┼─────┼─────┤ │ 十五 │W11鋁框玻璃磚窗│ 1│ 3,300│ 0│並未施作 │ -3,300│ │ │(112×107) │ │ │ │ │ │ ├───┼────────┼───┼────┼───┼─────┼─────┤ │ 十六 │W12既有鋁門安裝│ │ │ │ │ │ │ │霧面玻璃 │ 1│ 510│ 0│並未施作 │ -510│ │ │(34×68) │ │ │ │ │ │ ├───┼────────┼───┼────┼───┼─────┼─────┤ │二十七│W1固定鋁百葉 │ 1│ 1,050│ 0│並未施作 │ -1,050│ │ │(76×68) │ │ │ │ │ │ ├───┼────────┼───┼────┼───┼─────┼─────┤ │二十八│W2固定鋁百葉 │ 1│ 2,310│ 0│並未施作 │ -2,310│ │ │(140×75) │ │ │ │ │ │ ├───┼────────┼───┼────┼───┼─────┼─────┤ │二十九│W2-1固定鋁百葉 │ 1│ 2,310│ 0│並未施作 │ -2,310│ │ │(140×75) │ │ │ │ │ │ ├───┼────────┼───┼────┼───┼─────┼─────┤ │ 三十 │W3固定鋁百葉 │ 2│ 7,200│ 0│並未施作 │ -14,400│ │ │(120×270) │ │ │ │ │ │ ├───┼────────┼───┼────┼───┼─────┼─────┤ │三十一│W4固定鋁百葉 │ 1│ 13,200│ 0│並未施作 │ -13,200│ │ │(600×100) │ │ │ │ │ │ ├───┴────────┴───┴────┴───┴─────┴─────┤ │ 合計:-85,97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