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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99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楊千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99號

原告
中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中平
被告
羅浮宮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梓
被告
宇鎮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欣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兩造間之工程承攬合約第33條第3款約定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頁),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該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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