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抗字第10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抗字第100號
- 抗告人
- 台灣京譽顥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禎修
- 相對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涂元光
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 年2 月27日本院103 年度事聲字第2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3 年3 月24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 年3 月31日寄存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38 條第2 項之規定,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已於103 年4 月10日發生送達效力。
三、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足參,其抗告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