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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抗字第3號

准予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陳翠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抗字第3號

抗告人
建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山廷
相對人
陳建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 月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理由欄三中關於「抗告人積欠相對人5 萬元,惟抗告人已分別於101 年12月28日、102 年1 月10日給付1 萬元、3 萬元」(原判決第2 頁第2 至3 行)之記載,應更正為「抗告人積欠相對人5 萬元,惟抗告人已分別於101 年12月28日、102 年1月10日各給付1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玉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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