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抗字第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抗字第3號
- 抗告人
- 建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山廷
- 相對人
- 陳建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 月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理由欄三中關於「抗告人積欠相對人5 萬元,惟抗告人已分別於101 年12月28日、102 年1 月10日給付1 萬元、3 萬元」(原判決第2 頁第2 至3 行)之記載,應更正為「抗告人積欠相對人5 萬元,惟抗告人已分別於101 年12月28日、102 年1月10日各給付1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