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智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0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智字第9號原 告 飛狼露營旅遊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鴻煥 被 告 許家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因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及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1款、第4款亦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第4款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條之規定,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智慧財產民事訴訟事件,其範圍如下:「一、智慧財產權權利歸屬或其申請權歸屬及其報酬爭議事件。二、契約爭議事件:(一)智慧財產權授權契約事件。(二)智慧財產權讓與、設質、信託、同意註冊、申請權讓與及其他契約爭議事件。三、侵權爭議事件:(一)侵害智慧財產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二)侵害智慧財產權有關人格權爭議事件。四、使用智慧財產權所生補償金、權利金爭議事件。五、公平交易法有關智慧財產權益保護事件。六、智慧財產權保全證據及保全程序事件。七、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事件。」等情,有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2條之規定可參。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侵害原告之商標權,應給付原告損害賠償新臺幣128萬元等語,揆諸上開規定,係屬智慧財產 民事訴訟事件,除非兩造有合意以普通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否則應向智慧財產法院起訴(智慧財產民事訴訟事件,應優先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度法律座談會研討結果亦採相同見解)。然綜觀本件原告起訴狀所載之事實暨所附之證據,均未有兩造合意向普通法院提起本件訴訟之陳述及證物。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前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 日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