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4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法字第48號

選任臨時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游涵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法字第48號

聲請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李慶華
相對人
馬輚數位時尚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馬輚數位時尚股份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次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馬輚數位時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馬輚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惟馬輚公司設址臺北市○○區○○街000號,此有公司變更登記表1件附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6頁)。依非訟事件法第171條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本件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游涵歆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宏明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法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