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法字第4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法字第48號
- 聲請人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法定代理人
- 李慶華
- 相對人
- 馬輚數位時尚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馬輚數位時尚股份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次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馬輚數位時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馬輚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惟馬輚公司設址臺北市○○區○○街000號,此有公司變更登記表1件附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6頁)。依非訟事件法第171條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本件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