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字第1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麒彰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華翊居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瑋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大豐泡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顯源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復未於民事上訴狀載明上訴聲明。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上訴人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上訴人如對原判決不利部分全部不服,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1,674,038元),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上訴 裁判費新臺幣26,448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黃信樺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書記官 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