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0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27號聲 請 人 盧德鄰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二十日內,陳報附表所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03 年5 月1 日向本院遞狀聲請更生,衡以尚有附表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靜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書記官 何嘉倫 附表: ┌──┬────────────────────────┐ │項目│內容 │ ├──┼────────────────────────┤ │ 1 │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420 元,即按債權人│ │ │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 │ │:(12+1) ×34×10=4,420 。 │├──┼────────────────────────┤ │ 2 │聲請人以債權人清冊稱其債權種類為「純信用」,債權│ │ │之發生原因均稱係「貸款」云云,請說明其信用貸款之│ │ │目的及必要性為何? │ ├──┼────────────────────────┤ │ 3 │承上,請提出其辦理信用貸款之契約書、借款金額入帳│ │ │、提領紀錄到院。 │ ├──┼────────────────────────┤ │ 4 │聲請人主張之債務總金額雖達3,084,219 元,但其年僅│ │ │40歲(63年生)、有擔任倉務員之固定工作收入,是否│ │ │確有所稱「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請檢附相關數據說│ │ │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而須透過消費│ │ │者債務清理條例解決債務問題? │ ├──┼────────────────────────┤ │ 5 │聲請人參與前置協商,債權銀行提出之清償方案為何?│ │ │何以認為「每月負擔太重」?又債權銀行以其「協商意│ │ │願低落」發給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聲請人是否無意│ │ │清償債務?請說明之。 │ ├──┼────────────────────────┤ │ 6 │請依「種類」(例如:薪資、獎金、投資)、「來源」│ │ │(即獲得收入之公司名稱)、「期間」、「數額」,陳│ │ │報其自103年5月1日起回溯兩年內收入數額。 │ ├──┼────────────────────────┤ │ 7 │參聲請人綜合所得稅資料清單及勞保投保資料表,其任│ │ │職於「英屬維京群島商利時有限公司」期間,亦有99年│ │ │8 月12日至100 年2 月23日任職於「三叔公食品股份有│ │ │限公司」、100 年6 月20日至101 年5 月11日任職於「│ │ │恒通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及投保紀錄,請說明其獲得│ │ │不同公司薪資及在不同公司投保勞工保險之原因為何?│ │ │是否同時任職於二個以上公司而有多筆收入? │ ├──┼────────────────────────┤ │ 8 │參聲請人申請前置協商出具之「收入切結書」,載明每│ │ │月收入為30,300元,惟此與其花旗(台灣)銀行存款存│ │ │摺紀錄所載每月「薪資存入」數額,有近萬元左右之差│ │ │距,請說明原因為何? │ ├──┼────────────────────────┤ │ 9 │陳報聲請人目前任職公司名稱、工作情形(須包括工作│ │ │內容、每月工作日數、每日工作時數、是否加班等),│ │ │以及自103 年5 月1 日起至陳報月止,檢附薪資單、薪│ │ │資袋、薪資轉帳等文件,說明其每月工作所得數額為何│ │ │? │ ├──┼────────────────────────┤ │ 10 │查聲請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其名下並無│ │ │任何資產,而每月卻支出騎車費用2,500 元,請說明其│ │ │騎乘之機車所有權歸屬為何?並提出該機車之行車執照│ │ │到院。 │ ├──┼────────────────────────┤ │ 11 │承上,請提出其估算「交通費」每月為2,500 元之依據│ │ │及計算方式。 │ ├──┼────────────────────────┤ │ 12 │聲請人表示扶養母親,扶養義務人數為1 人,每月實際│ │ │支出扶養費12,000元云云,請說明該受扶養義務人有何│ │ │受扶養之必要?又其酌定每月支出扶養費12,000元之依│ │ │據為何?另依其出具之戶籍謄本,聲請人母親另有盧○│ │ │、盧○○等應同負扶養義務之子女,渠等是否按月扶養│ │ │其母親?如否,原因為何?如是,每月個別提供之扶養│ │ │金額為何? │ ├──┼────────────────────────┤ │ 13 │陳報聲請人母親及戴○○近兩年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 │ │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 ├──┼────────────────────────┤ │ 14 │聲請人與戴○○離婚,是否約定扶養子女之費用?請提│ │ │出相關文件到院。 │ ├──┼────────────────────────┤ │ 15 │提出聲請人由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所製作之「當│ │ │事人綜合信用報告表」。(注意:非債權人清冊) │ ├──┼────────────────────────┤ │ 16 │聲請人戶籍所在地之房屋所有權歸屬為何? │ ├──┼────────────────────────┤ │ 17 │聲請人是否請領低收入戶補助、租屋補助等相關社會扶│ │ │助?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 │ │、轉帳證明文件;又不能請領該相關社會扶助(即不核│ │ │准),若係因資格不符,則其欠缺請領資格之原因為何│ │ │?請說明之。 │ ├──┼────────────────────────┤ │ 18 │聲請人是否投保商業保險?如是,請表列所有以聲請人│ │ │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名義之保險資訊,以「保險公司」│ │ │、「保險種類」及「每月保費金額」,及若終止該保險│ │ │契約可領回之「解約金」之數額為何等方式說明。(以│ │ │上均須檢附證明文件) │ ├──┼────────────────────────┤ │ 19 │承上,若聲請人已將保單質借,則質借之時間、金額為│ │ │何?請佐以相關文件說明之。 │ ├──┼────────────────────────┤ │ 20 │若本院否准其更生聲請,請說明對其影響為何?有何裁│ │ │定開始更生之必要? │ ├──┼────────────────────────┤ │ 21 │又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則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 │ │?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