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0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34 號聲 請 人 許麗鳳 代 理 人 廖家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二十日內,陳報附表所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03 年7 月31日向本院遞狀聲請更生,衡以尚有附表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靜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書記官 何嘉倫 附表: ┌──┬────────────────────────┐ │項目│內容 │ ├──┼────────────────────────┤ │ 1 │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700 元,即按債權人│ │ │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 │ │:(4 +1) ×34×10=1,700 。 │├──┼────────────────────────┤ │ 2 │查聲請人於「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除說明對聯邦銀行│ │ │之債務總類為「信用卡與信用貸款」外,並未說明對其│ │ │他債權人之債務總類及發生原因,是請統一說明其累積│ │ │債務之種類及債務發生之原因為何?又聲請人有何藉使│ │ │用信用卡、信用貸款等方式支應前開債務之必要? │ ├──┼────────────────────────┤ │ 3 │承上,請說明其目前是否遭金融機構強制停卡?如是,│ │ │其如何支應上開債務?如否,則其未遭強制停卡之原因│ │ │為何? │ ├──┼────────────────────────┤ │ 4 │聲請人主張之債務總金額雖達188,887 元,且獨立扶養│ │ │一名未成年子女,但其年僅33歲(70年生),亦非無工│ │ │作能力,是請檢附相關數據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 │ │債務之情事」,而須透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解決債務│ │ │問題之必要? │ ├──┼────────────────────────┤ │ 5 │聲請人僅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記載,聲請前│ │ │兩年於嘉一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任職,薪資所得7,212 │ │ │元;然核與其所稱聲請前兩年每月必要支出17,000元之│ │ │花費顯不相當,聲請人如何在幾乎沒有工作收入情形下│ │ │,支應上開每月生活開銷?聲請人是否另有毋庸報稅之│ │ │工作收入以支應?亦或有虛報債務、隱匿財產之情形?│ │ │請說明之。 │ ├──┼────────────────────────┤ │ 6 │102 年間聲請人任職於嘉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起迄時│ │ │間、工作內容為何?未再繼續任職之原因為何?離職後│ │ │之求職情形為何? │ ├──┼────────────────────────┤ │ 7 │請依序陳報聲請人自103 年1 月起至陳報月止之工作收│ │ │入情形,包括任職公司名稱、地址、每月工作日數、每│ │ │日工作時數,以及每月得收入總額;另檢附薪資單、薪│ │ │資袋、薪資轉帳等收入證明文件。 │ ├──┼────────────────────────┤ │ 8 │陳報聲請人最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 ├──┼────────────────────────┤ │ 9 │請提出足以佐稱每月支出伙食費、教育費、醫療費及交│ │ │通費之繳費單、費用收據等文件到院;另重新分別陳報│ │ │其每月支出「伙食費」、「教育費」、「醫療費」、「│ │ │交通費」之數額為何?並說明有何支出必要? │ ├──┼────────────────────────┤ │ 10 │聲請人稱每月支出扶養費5,000 元云云,則請說明其酌│ │ │定每月支出扶養費5,000 元之依據為何? │ ├──┼────────────────────────┤ │ 11 │聲請人戶籍所在地之房屋所有權歸屬於何人?請陳報其│ │ │戶籍所在地之土地、建物登記謄本,並說明該房址,除│ │ │聲請人外尚有何人同住於該處? │ ├──┼────────────────────────┤ │ 12 │聲請人是否請領低收入戶補助、租屋補助等相關社會扶│ │ │助?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 │ │、轉帳證明文件;又不能請領該相關社會扶助(即不核│ │ │准),若係因資格不符,則其欠缺請領資格之原因為何│ │ │?請說明之。 │ ├──┼────────────────────────┤ │ 13 │請表列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名義之保險資│ │ │訊,以「保險公司」、「保險種類」及「每月保費金額│ │ │」,及若終止該保險契約可領回之「解約金」之數額為│ │ │何等方式說明。(以上均須檢附證明文件) │ ├──┼────────────────────────┤ │ 14 │承上,若聲請人已將保單質借,則質借之時間、金額為│ │ │何?請佐以相關文件說明之。 │ ├──┼────────────────────────┤ │ 15 │若本院否准其更生聲請,請說明對其影響為何?有何裁│ │ │定開始更生之必要? │ ├──┼────────────────────────┤ │ 16 │又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則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 │ │?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