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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3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20 日
  • 法官
    劉以全

  • 原告
    姚振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更字第354號聲 請 人 姚振龍 代 理 人 林佳緯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明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陳述之事項: 一、應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下同)4,760 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3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4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14×34×10=4,760 元)。 二、應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需附自101 年11月起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三、本件更生聲請狀附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聲請人每月支出電費1500元、電話網路費500 元,請提出繳費單據,並應陳報網路費支出之必要性。 四、應提出房屋租賃契約及繳交房屋租金之證明,並陳報是否尚有他人同住,該同住之人是否分擔房屋費用? 五、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其配偶目前收入情形。並提出聲請人、配偶、子女等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可省略)。 六、聲請人陳報曾擔任兆億元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董事。應提出上開營利事業單位之公司登記資料、於聲請人聲請本件更生前1 日回溯5 年間之歷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等相關資料據實向本院陳報。 七、陳報聲請更生前2 年內(即自101 年11月4 日起至103 年11月3 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書記官 李略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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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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