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3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0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更字第390號聲 請 人 陳俊智 代 理 人 黃慧敏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明通訊址與聲請人之關係。 二、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 (下同)3,060 元 (按 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8+1) *34*10=3,060) ;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三、陳報「聲請更生前5 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第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 ?又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請更生前1 日 (即民國103 年11月27日)回 溯5 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 (特別就其中「超霸商行」部分,提出自98年11月28日起至10 3年11月27日止,營業稅申報資料)。 四、提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證明文件,並請釋明係何時及何原因負債總額共253 萬8,453 元。 五、陳報「聲請更生前2 年內 (即自101 年11月29日起至103 年11 月28 日止)財 產變動狀況 (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設定擔保物權等,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六、陳報聲請前2 年 (自101 年11月29日)起 迄今收入 (含失業給付、社會補助及保險給付等)及 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件。請提出103 年9 月前之房屋租約,並說明以伊所述打零工每月所得2 萬元如何負擔所陳支出每月2 萬2,300 元。 七、財產目錄及證明文件 (包括銀行存款 (含銀行名稱及帳號、及至補正日之數額)等 ;另倘有保單質借清形,應將其列為債權人,並詳列質借金額等必要記載事項,請併提出更正後債權人清冊。)。 八、提出受扶養人陳日春、陳賴月彩銀行存款 (含銀行名稱及帳號、及至補正日之數額)等 。併說明以其提出外勞薪資單及勞健保費 (另查外勞雇主為陳金葉), 及就該扶養義務應分擔之人數5人,何以聲請人每月需分擔1萬元? 九、記載完全之債權人清冊 (應詳載債權人之姓名、法定代理人及地址)。 十、提出倘准許開始更生程序,聲請人之具體償債計畫 (包含每月可清償之金額為若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惠閔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書記官 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