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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破字第11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吳幸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破字第11號

聲請人
捷美國際成衣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速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62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復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並未繳納聲請費,復未載明破產財團之全部價值,即聲請人之積極財產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破產標的價額。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7 月2 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 年7月7 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1 件附卷可稽。惟聲請人並未就本院命其補正事項予以補正,亦未補繳裁判費,迄今已逾補正期間,仍未見聲請人有何其他補正,其聲請即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怡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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