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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100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張紫能黃繼瑜林哲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100號

上訴人
哈比髮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啓瑞
訴訟代理人
李淵聯律師
複代理人
周孟儀律師
被上訴人
林忠信
訴訟代理人
黃靈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由受命法官林哲賢行準備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2 項但書、第3項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行調解程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紫能

法 官 黃繼瑜

法 官 林哲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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