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1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05 日
- 法官張紫能、黃繼瑜、林哲賢
- 法定代理人王啓瑞
- 上訴人哈比髮品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林忠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100號上 訴 人 哈比髮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啓瑞 訴訟代理人 李淵聯律師 複 代理人 周孟儀律師 被 上訴人 林忠信 訴訟代理人 黃靈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由受命法官林哲賢行準備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2 項但書、第3項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紫能 法 官 黃繼瑜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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