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11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119號
- 上訴人
- 鼎承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維德
- 被上訴人
- 崇治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麗玲
- 訴訟代理人
- 王佳進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1月14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102 年板簡字第174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此為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2 月12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