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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209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黃若美邱靜琪陳威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209號

上訴人
光熱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玉如
被上訴人
馮永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法 官 邱靜琪

法 官 陳威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尤朝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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