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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楊千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4號

上訴人
鍾正峯
被上訴人
青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鴻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四十分許,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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