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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70號

返還保證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黎文德黃若美黃信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70號

上訴人
瑞奇科技數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坤山
被上訴人
豐榮煤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家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本院板橋簡易庭101年度板簡字第138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其上訴為不合法,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0條、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板橋簡易庭101年度板簡字第1385號第一審判決早於民國101年12月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於原審卷可稽。惟上訴人於103年2月14日具狀對上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顯已逾20日之不變期間,依上開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黎文德

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黃信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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