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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李世貴黃信滿陳翠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8號

上訴人
浦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嘉鴻
訴訟代理人
陳憲鑑律師
複代理人
汪哲論律師
被上訴人
嘉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炳林
訴訟代理人
汪團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黃信滿

法 官 陳翠琪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李玉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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