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0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8號上 訴 人 浦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嘉鴻 訴訟代理人 陳憲鑑律師 複 代 理人 汪哲論律師 被上訴人 嘉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炳林 訴訟代理人 汪團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黃信滿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書記官 李玉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