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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08 日
  • 法官
    李世貴黃信滿陳翠琪

  • 當事人
    浦森股份有限公司嘉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8號上 訴 人 浦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嘉鴻 訴訟代理人 陳憲鑑律師 複 代 理人 汪哲論律師 被上訴人  嘉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炳林 訴訟代理人 汪團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黃信滿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書記官 李玉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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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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