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08 日
- 法官李世貴、黃信滿、陳翠琪
- 當事人浦森股份有限公司、嘉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8號上 訴 人 浦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嘉鴻 訴訟代理人 陳憲鑑律師 複 代 理人 汪哲論律師 被上訴人 嘉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炳林 訴訟代理人 汪團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黃信滿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書記官 李玉秀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