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0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53號聲 請 人 肯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見達 相 對 人 賴佳玫 韋紅 白桂君(原名:白芳玲) 高富美 楊順云(原名:楊秀美) 謝玉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等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亦有明文。此所謂法院係指受理回復原狀之聲請、再審或異議之訴等之受訴法院,而非實施強制執行之執行法院(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403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執行異議事件,業經另行具狀再審在案(103 年度重勞再字第3 號),本件執行事件禁止三家銀行之存款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清償,勢難維持營運。為此聲請人願供擔保,請准裁定貴院103 年度司執濟字第93079 號執行異議事件於判決確定前停止執行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雖執本院102 年度重勞訴字第15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2 年度重勞上字第58號民事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並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03 年度司執濟字第93079 號強制執行事件受理在案。惟本件聲請人係就臺灣高等法院102 年度重勞上字第58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且已於103 年7 月16日繫屬於該法院,此有聲請人所提出蓋有臺灣高等法院值日室收件章之民事再審起訴狀傳真本在卷可稽,則揆諸首揭說明,本件停止強制執行之聲請依法應向臺灣高等法院為之,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陳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