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1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64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張正亞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64號

聲請人
電基交通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淑雲
相對人
徐國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聲請本件強制執行事件(即本院103 年度司執字第49849 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所執行查封之附表機器設備(下稱系爭機器設備),係聲請人所有而出租予債務人德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故聲請人為系爭機器設備之所有權人,惟相對人誤將聲請人所有之系爭機器設備查封,為此,聲請人爰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併請求裁定停止本件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上開執行程序業經相對人聲請撤回執行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3 年度司執字第49849 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卷宗核閱無誤,執行程序既已撤回終結,本件即無聲請停止執行之必要,聲請人本件之聲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正亞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