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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70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黃信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70號

聲請人
康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法定代理人
康楊金葉
法定代理人
康國熙
法定代理人
康陳美月
法定代理人
康李數玉
相對人
友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褚金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74年度全字第1421號裁定准予對聲請人即債務人之財產為假扣押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假扣押卷宗查明屬實。而相對人迄未向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亦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1月15日桃院勤文字第0000000000號函1紙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單4紙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依首揭條文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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