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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098號

塗銷地上權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黃繼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098號

原告
余玉梅
訴訟代理人
楊正評律師
被告
許杜韶玲
被告
許子敬
被告
許文苑
被告
許子挺
被告
李許秋妍
被告
許雯琦
被告
許秋月
被告
許秀香
上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文程
上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許玩玉
上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秀真
上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志宏
上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文美
上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兼共同
上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志祥
被告
范家豪

      余文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仟柒佰玖拾肆萬零參佰肆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拾肆萬伍仟玖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繼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098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地上權登記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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