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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1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09 日
  • 法官
    邱靜琪
  • 法定代理人
    余峰德

  • 原告
    志晟鋼模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游清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179號原   告 志晟鋼模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峰德 被   告 游清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柒拾陸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柒仟玖佰貳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靜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書記官 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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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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