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1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0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179號原 告 志晟鋼模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峰德 被 告 游清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柒拾陸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柒仟玖佰貳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靜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書記官 張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