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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188號

給付酬勞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林哲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188號

原告
海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大為
被告
翁彩娥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酬勞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哲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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