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19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195號
- 聲請人
- 衛采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芳銘
- 代理人
- 謝家淇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 款之規定,聲請除權判決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195號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 款之規定,聲請除權判決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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