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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19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葉靜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195號

聲請人
衛采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芳銘
代理人
謝家淇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 款之規定,聲請除權判決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靜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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