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25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254號
- 原告
- 謝明先
- 被告
- 東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應眾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貳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貳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萬伍仟貳佰伍拾元。
(二)應向本院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