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2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254號原 告 謝明先 被 告 東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應眾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貳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貳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萬伍仟貳佰伍拾元。 (二)應向本院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書記官 林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