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2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292號

選任臨時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楊千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292號

聲請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
法定代理人
張世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普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惠茹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