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29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292號
- 聲請人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
- 法定代理人
- 張世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普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292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普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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