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2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18 日
- 法官楊千儀
- 當事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292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 法定代理人 張世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普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李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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