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37號原 告 旻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基財 上列原告與被告向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48萬584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4萬11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書記官 黃瀅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