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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37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許炎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372號

原告
練宣佑即騰駿工程行
被告
旭盈冷凍空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奇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依法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壹萬捌仟參佰壹拾玖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陸佰貳拾元,扣除前已繳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應補繳新臺幣伍仟壹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炎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昭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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