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3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372號原 告 練宣佑即騰駿工程行 被 告 旭盈冷凍空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奇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依法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壹萬捌仟參佰壹拾玖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陸佰貳拾元,扣除前已繳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應補繳新臺幣伍仟壹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炎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陳昭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