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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468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許炎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468號

原告
曼格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瑞鴻
訴訟代理人
朱日銓律師
被告
眾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昊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依法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仟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拾陸萬肆仟元,扣除前已繳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應補繳新臺幣參拾陸萬參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炎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昭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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