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46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468號
- 原告
- 曼格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瑞鴻
- 訴訟代理人
- 朱日銓律師
- 被告
- 眾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昊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依法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仟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拾陸萬肆仟元,扣除前已繳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應補繳新臺幣參拾陸萬參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