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4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變更登記股東名簿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0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477號原 告 黃維彥 被 告 禾旺金屬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俊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變更登記股東名簿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5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書記官 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