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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4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02 日
  • 法官
    黃若美
  • 法定代理人
    駱美良

  • 原告
    顏炳順
  • 被告
    鑫源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490號原   告 顏炳順 被   告 鑫源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美良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玖萬零壹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捌萬玖仟陸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書記官 陳盈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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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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