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55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556號
- 原告
- 元耀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昌發
- 被告
- 太一節能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文貴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參仟捌佰陸拾壹萬玖仟捌佰柒拾參元整,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參拾伍萬壹仟捌佰伍拾陸元整,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參拾伍萬壹仟參佰伍拾陸元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