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21 日
- 法官黃繼瑜
- 原告林義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58號聲 請 人 林義興 上列聲請人就相對人興成財有限公司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按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因非財 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故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書記官 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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