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58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580號
- 原告
- 沅順物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乙靖
- 被告
- 李至耕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陳報其因訴請被告返還車牌號碼00-00營業半拖車(含升降尾門)所得受之客觀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0,000元,是應以350,000元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適當,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