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5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所有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29 日
  • 法官
    林哲賢
  • 法定代理人
    黃乙靖

  • 原告
    沅順物流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李至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580號原   告 沅順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乙靖 被   告 李至耕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陳報其因訴請被告返還車牌號碼00-00營業半拖車( 含升降尾門)所得受之客觀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0,000元, 是應以350,000元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適當,故本件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吳語杰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