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58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583號
- 原告
- 吳應尉
- 原告
- 陳銘龍
- 原告
- 陳峻偉
- 原告
- 黃曉葳
- 原告
- 共同送達代收人
- 原告
- 張詠森
- 被告
- 英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袁齊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一、就原告吳應尉部份,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
二、就原告陳銘龍部份,訴訟標的金額為壹佰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
三、就原告陳峻偉部份,訴訟標的金額為壹佰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
四、就原告黃曉葳部份,訴訟標的金額為壹佰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