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68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683號
- 原告
- 歐瑞旺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進衡
- 訴訟代理人
- 張鴻欣律師
- 被告
- 宏宇電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全
一、原告因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宏宇電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仟伍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並附證據)。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