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7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717號原 告 利得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翼彬 訴訟代理人 李岳霖律師 謝孟釗律師 被 告 陳均衡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書記官 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