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7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737號原 告 大漢酵素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伯誠 被 告 集慧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永璋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拾玖萬伍仟肆佰捌拾參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玖仟捌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玖仟參佰元。 2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書記官 許丞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