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76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761號
- 原告
- 乙香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金峰
- 被告
- 陳建崑即健康總站大藥局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69,434 元,應繳裁判費7,2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77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