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7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761號原 告 乙香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金峰 被 告 陳建崑即健康總站大藥局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69,434 元,應繳裁判費7,2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77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書記官 尤朝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