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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76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王士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761號

原告
乙香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金峰
被告
陳建崑即健康總站大藥局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69,434 元,應繳裁判費7,2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77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士珮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尤朝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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