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7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0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761號原 告 乙香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全峰 被 告 陳建崑即健康總站大藥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6 月1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蔡金峰」之記載,應更正為「蔡全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書記官 尤朝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