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7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769號原 告 新世紀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鳳淑 一、上列原告新世紀興業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宏裕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壹萬陸仟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零玖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零伍佰玖拾捌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並附證據)之準備書狀,並按被告人數添具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書記官 羅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