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77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776號
- 原告
- 冠僑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月菊
- 被告
- 柏宗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爵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柒萬玖仟陸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貳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776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柒萬玖仟陸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貳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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