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7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29 日
- 法官邱景芬
- 法定代理人邱月菊、張爵璿
- 原告冠僑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柏宗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776號原 告 冠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菊 被 告 柏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爵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柒萬玖仟陸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貳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景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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