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8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883號原 告 中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中平 被 告 羅浮宮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梓 被 告 宇鎮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欣葉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仟肆佰叁拾捌萬壹仟壹佰伍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拾柒萬捌仟陸佰叁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拾柒萬捌仟壹佰叁拾貳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靜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張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