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88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883號
- 原告
- 中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中平
- 被告
- 羅浮宮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銘梓
- 被告
- 宇鎮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汪欣葉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仟肆佰叁拾捌萬壹仟壹佰伍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拾柒萬捌仟陸佰叁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拾柒萬捌仟壹佰叁拾貳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