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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883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邱靜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883號

原告
中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中平
被告
羅浮宮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梓
被告
宇鎮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欣葉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仟肆佰叁拾捌萬壹仟壹佰伍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拾柒萬捌仟陸佰叁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拾柒萬捌仟壹佰叁拾貳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靜琪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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