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9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0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915號原 告 陳福明即金益企業社 被 告 陳玉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萬貳仟壹佰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柒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書記官 洪來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