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9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930號原 告 科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嵩嶽 上列原告與被告科勝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零肆拾貳萬貳仟捌佰柒拾玖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參仟柒佰捌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炎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書記官 陳昭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