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9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949號原 告 大漢酵素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伯誠 訴訟代理人 薛銘鴻律師 被 告 集慧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永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玖萬伍仟肆佰捌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景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書記官 許清秋